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建立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制度,促进城市建设的高质量发展,结合《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和《河南省土地储备暂行办法》(豫国土资发〔2018〕13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邓州市土地储备暨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时间:2019年9月6日-2019年10月6日
邮箱:108855099@qq.com
邓政〔2019〕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邓州市土地储备暨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邓州市土地储备暨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 月 日
邓州市土地储备暨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建立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制度,促进城市建设的高质量发展,结合《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和《河南省土地储备暂行办法》(豫国土资发〔2018〕13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邓州市土地储备暨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储备和完善土地储备债券资金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推动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地方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我市的土地储备工作由纳入自然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邓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承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是我市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我市为土地储备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偿还的市政府专项债券。
第四条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邓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及相关前期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二章 土地储备债券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纳入储备土地的范围主要包括: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国有土地、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手续拟完成征收的土地、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未利用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等。其中,商业和商品住宅用地必须全部纳入土地储备。
第六条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使用范围: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手续拟完成征收的土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计划依法收回、收购的存量建设土地;为土地供应前开展的土地前期开发,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
第三章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
第七条 土地储备中心应对储备土地组织开展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前期开发应具备立项批复、投资评审等基础性资料,并与城市规划相衔接,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前期开发资金需求列入债券申报项目中,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可采取政府购买土地储备服务完成,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前期开发需通过政府采购实施,开展与储备地块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
第九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工程施工前,应选择资质等级、信誉符合要求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前期开发施工期间,土地储备中心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在工程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成果按有关规定报市财政局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已竣工验收或已完工具备规划使用功能的市政基础设施,各职能管理部门应及时接收和开展维护管养工作。移交工作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备,由建设主管部门明确移交过程中相关各方责任和分工,保证移交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管护
第十条 土地储备中心应建立专门机构,承担储备土地的管护工作。对储备的土地设置“政府储备土地”标识牌,建立巡查制度。可以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所需费用中管护围栏、围墙等建设支出列入土地储备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期间,土地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管护和临时使用的内容主要包括:设置围墙、栅栏、标识等;进行日常巡查,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对地上建筑物等进行必要的维护;建设临时性建筑物和设施进行出租、临时使用和其他管护。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相关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土地储备和专项债券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的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债券对应项目所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统筹使用,负责用于偿还到期债券。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和专项债券,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市政府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科学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土地储备和债券发行规模。
第十七条 财政局负责按照政府债务管理要求并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议以及专项债务风险、土地出让收入等因素,复核我市土地储备资金需求,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预算管理、发行准备、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土地储备资金需求,负责提供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相关材料,规范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负责加强对土地储备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储备土地按期上市供应,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负责严格储备土地管理,切实理清土地产权,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土地登记,及时评估储备土地资产价值。
第十九条 市发改委、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财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环保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土地和债券申报工作协同配合,共同推进,保证我市土地储备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