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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城区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位)管理办法的意见征集 
市政府办公室  2021-01-19【打印该页】 浏览次数:

邓州市城区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位)管理办法的意见征集

为规范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行为,合理使用城市公共资源,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知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南阳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邓州市实际,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征集时间:2021年1月19日-2021年2月19日

电  话:0377-62307876

电子邮箱:dzscsglj@163.com

征集地址:邓州市城市管理局

附件:邓州市城区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位)管理办法

                                                                                                                                邓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12月18日

邓州市城区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行为,合理使用城市公共资源,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知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南阳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邓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停车场(位)是指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设置的供机动车、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或泊位。

第三条 我市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 临时停车场(位)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临时停车场(位)专业规划,遵循科学布局、保证通行、维护市容、便民利民、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区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位)的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停车场(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范围内停车场(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停车场的规划编制工作。

市交通、财政、价格、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临时停车场(位)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公安等部门,编制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位)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临时停车场(位)专业规划,将停车场(位)建设纳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并依法对停车场(位)的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医院等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建专用停车场或公共停车场。

按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使用面积。

第九条 依据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位)专业规划,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位),充分利用各类闲置土地资源,并按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损毁、撤除临时停车(位)及其设施、标志、标线。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社会公众意见,对临时停车场进行评估调整,对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和市容环境,以及其它不宜设置的停车场(位),应当及时撤除。

第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路内设置临时停车场(位)应符合《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的临时停车场(位),由城市管理部门进行统一收费管理,收费所得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和停车场的建设、维护。

第十三条 临时停车场(位)服务收费应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物价收费等经营手续,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政府定价,按照“限时段、分路段、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稳步推进。

第十四条 临时停车场(位)应设置一定数量的供残疾人和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殡葬车免费停车泊位,其它免费范围和时限按照《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临时停车场(位)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示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电话;

(二)登记停放车辆,并出具存放凭证;

(三)保持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环境整洁;

(四)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并出具合法收费票据;

(五)维护和保养停车设施及其交通安全标志、标线;

(六)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位)用途和使用面积;

(七)发生火险、盗窃、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

(九)服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协助做好停车秩序维护工作;

(十)积极配合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维护及应急抢险、环卫清扫和园林养护等作业。

第十六条 车辆停放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车辆在停车泊位标线内顺向停车,不得压越标线停车;

(二)车辆内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三)按规定标准支付停车费用;

(四)在限时的停车场(位),不得超时停车; 

(五)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车辆的,应当立即驶离;

(六)车辆停放人要妥善保管贵重物品。

第十七条 因紧急情况或举行重大活动时,市公安交管部门可划定临时停车区,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利用自有场地配建的停车场(位),其产权所有人或授权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接受城管、公安部门监督管理。实行收费服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物价收费等经营手续,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场(位)或者改变临时停车场(位)用途、位置、面积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公示收费标准,不按规定标准收费或者不出具合法票据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临时停车场(位)管理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阻挠、妨碍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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