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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邓州市乡镇总体规划评审报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  2009-06-06【打印该页】

邓政办〔2009〕49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邓州市乡镇总体规划评审报批工作指导意见》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邓州市乡镇总体规划评审报批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六日    

邓州市乡镇总体规划评审报批工作指导意见

乡镇总体规划是一定时期内乡镇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是引导和调控乡镇建设,管理乡镇空间资源的重要依据和手段。按照法定程序编制报批的乡镇总体规划,是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实施行政管理的法定依据。为了提高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第三轮乡镇总体规划编制评审报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评审报批的基本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乡镇总体规划的评审报批,应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1、公示。为保证乡镇总体规划公平、公开、公正,维护公众利益,乡镇总体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将规划草案的全部内容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公示,让公众了解规划的内容、编制及审批过程等,充分听取和采纳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示期间要指定专门机构及专职人员、固定地点、公开热线电话,受理群众意见。乡镇政府和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意见,并在报送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2、召开论证会或听证会。论证会或听证会应广泛吸收市、乡两级领导和相关部门专家及社会公众等参加,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单位负责规划编制成果(草案)有关内容的汇报解释,充分征求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会议纪要不得以口头同意、领导圈阅或者其它形式代替。

3、规划评审。乡镇人民政府和规划编制单位应根据规划公示中的公众意见和论证会或听证会会议纪要对规划编制草案进行修改,编制评审成果(成果包括文本、图纸、附件的书面资料及电子文档)。同时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评审报告连同规划成果、评审费用上报市乡镇总体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查后,统一上报南阳市城乡规划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由南阳市城乡规划评审委员会对规划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意见及建议,作为规划报批的依据。未经评审或评审没有通过的规划,市政府不予批准实施,规划不具备法律效力。

4、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及修改规划情况作为报送资料一并上报。

5、规划报批。乡镇总体规划评审修改完毕后,乡镇人民政府应以文件形式向市人民政府报请批准乡镇总体规划,同时将乡镇总体规划成果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报市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乡镇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具备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调整乡镇总体规划需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6、公告。乡镇总体规划经批准实施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将乡镇规划予以公告,确保社会公众对乡镇总体规划的知情权,提高公众执行规划的积极性,保证公众的有效参与和监督。

二、乡镇总体规划评审报批的时间安排

乡镇总体规划事关今后二十年乡镇发展,关系当前全市乡镇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为了保证评审报批工作统一协调,按期完成,现就各阶段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三、工作要求

1、乡镇总体规划编制的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是法定责任人,各乡镇要切实把此项工作列入近期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组织专门工作机构,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抓好落实,按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及时间要求,保证机构、人员、资金三落实,确保工作如期顺利进行。

2、市政府督查室及市村镇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联系,通力协作,经常深入乡镇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及时反馈工作信息。对工作任务完成好的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动作迟缓的进行通报批评,确保规划评审报批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00九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 乡镇总体规划△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6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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