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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15年重要减负惠农政策 
市政府信息中心  2015-12-31【打印该页】

     一、惠农补贴政策及涉农收费规定:

    1.按照中央有关政策要求,2015年我省将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补贴资金实行"一折通"或 "-卡通"兑现到户。农机购置补贴对象自愿向乡级农机管理机构或直接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结算方式。新农合缴费按照不低于个人缴费标准的50%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和全额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参加新农合。退耕还林补助,在原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后,经阶羊鳃全收退耕地还林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退耕农户,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2.对农村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户子女报考本县(市、区)高中照顾lO分录取,对农村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户父母,发放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奖励扶助金;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子女满l8周岁前,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20 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农村低保、五保补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农村低保对象的补贴标准为人均每月不低于99元;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8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800元。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2014年2月21 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于当月起可以按月领取;2014年2月21日后,自办理参保登记和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l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年限可以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5.农村义务教育: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全面免除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外,不许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标准为: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5元/天;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存车费、饮水费等项目一律取消;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不得突破 "一教一辅";学生食堂要保证饭菜质量,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

    6.农民建房: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低层住房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每证5元,国家特制证书每证20元,由农民自愿选择;对一些地方根据农民要求试行房屋产权登记的,只能按规定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占用耕地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建筑营业税,不得收取防空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办理建房手续时,不得向农民收取规划费、测绘费、地籍调查费、审批管理费。

    7.户籍管理:2013年1月1日起,公安部门为农村居民办理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免收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20元/证,丢失领或损坏换领40元/证,第二代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

    8.计划生育:取消农村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费、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费;《一孩生育证》、《二孩生育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免费发放;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避孕药具、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复通术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9.婚姻登记:结(离)婚证书精装本每对9元,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强制服务并收费。

    10.卫生管理:取消《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

    11.农机管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费每本10元,行驶证每本15元,驾驶证工本费每本1O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人考试收费每人每次270元,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为仪器检测每车次60元、人工检测每车次25元。

    12.农村居民生活用电:自2013年1月1日,"一户一表"用户按年为计算周期执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电力部门先按每度电0.56元收取电费,一年内累计用电量在2160度以下按0.56元/度,在2160-320 度之间按0.61 元/度,在3120 度以上按0.86元/度执行。对于农网升级改造、业扩新增和周期轮换所需电能表和表箱等下户线部分,均不得向用电农户收费;对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家庭,给予每户每月10千瓦时用电补助。

    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定:

    村民直接受益的村内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实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每人每年筹资不超过20元,每个劳动力每年筹劳不超过5个工日。村民筹资筹劳事项由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程序进行,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筹资筹劳方案时,应当经到会人员或所代表农户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乡镇政府初审、县农监办复审。向农民筹资筹劳,必须开具河南省统一印制的《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

 

    *凡向农民收取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费用或一事一议筹资的,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并开具规定票据,否则农民可拒绝交纳。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原则收取,不得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河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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