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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南省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农机技术中心  2021-12-30【打印该页】

 

关于转发《河南省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邓农机〔202142

 

各乡镇(街、区)农业中心,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加大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监管和打击力度,现将河南省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豫农机文2020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邓州市农业机械技术中心     

2021121        

 

 

 

 

 

 

河南省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规范操作,强化监管,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补贴机具投档、机具核验、政策实施、机具鉴定(认证)等过程中所发生的异常情形,以及其它与补贴有关的异常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异常情形是指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补贴政策不符或有悖于常规操作的行为及情形等。

第四条  本办法的报告主体含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农机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购机户等。

第二章  异常情形类型与处理

第五条  异常情形总体包含补贴机具投档、机具核验、政策实施和机具鉴定(认证)等。

(一)补贴机具投档

1.主要内容:

1)投档机具补贴额比例超过投档系统设定的预警比例(暂定40%)的;

2)投档机具参数不符合我省相关档次、配置要求的;

3)社会对投档机具参数、性能、价格等提出异议的;

4)接到关于投档机具相关举报、投诉的;

5)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参与投档的;

6)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参与投档的;

7)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参与投挡的;

8)资质到期未续展机具参与投档的;

9)无资质机具参与投档的。

2.报告主体:补贴机具投档责任处室。

3.报告要求:补贴机具投档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形时,负责投档工作的业务处室应及时按照相关文件、会议精神要求,进行分析,判断异常情形是否属于违规行为,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轻微问题、个别问题商负责补贴工作的业务处室后,报分管领导批准;严重问题、涉及多企业问题,上报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经研究决定后呈报农业农村部。

(二)机具核验

1.主要内容:购机者身份、购机发票、补贴机具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申请材料和补贴实物是否一致,补贴机具使用情况,补贴资金兑付等。

2.报告主体: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3.报告要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在机具核验过程中收集相关材料,及时将异常情形和处理建议报告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市级农机主管部门汇总整理,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处理答复,必要时报告省农机中心研究处理。

(三)政策实施

1.主要内容:含补贴申请、日常监督管理、违规查处等内容。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购置与自身从事的农业生产无直接关系的机具、机具长期闲置不用、投诉较多、周边地区已作出处理等异常情形的核查上报。

2.报告主体: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农机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及购机户等。

3.报告要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对在补贴申请、日常监督管理、违规查处等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形进行收集,及时将异常情形的表现形式及处理建议报告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市级农机主管部门汇总整理,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处理答复,必要时报告省农机中心研究处理;农机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发现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应主动报告当地农机主管部门,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加强整改;鼓励购机户对补贴实施过程中异常情形进行报告,并对报告证明属实的购机户予以适当形式的奖励。

(四)机具鉴定(认证)

1.主要内容: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采信报告等是否属实、符合规定要求。

2.报告主体:试验鉴定处。

3.报告要求:试验鉴定处负责收集申请、试验过程中异常情形的相关材料,及时将异常情形和处理建议报告省农机中心和农业农村厅,视情况报告农业农村部。

第三章  相关要求

第六条 异常情形报告制度有助于将违规行为消灭于萌芽状态,对补贴风险防控至关重要,这同时对补贴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要选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作风优良的干部从事补贴工作,对其定期开展廉洁从政、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升政策实施和风险防控能力。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由省农业机械技术中心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制度,制定本辖区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制度细则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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