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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财税政策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  2015-07-23【打印该页】

第一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年度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的100%、后2年的50%,市政府以“企业发展基金”的形式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对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招商引资项目,自企业投产之日起,连续6年进行奖励,前3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企业,后350%奖励给企业。

第二条 世界500强或国内商贸行业前10强企业自主经营商贸类项目,从营业年度起,连续5年由市财政按经营者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20%奖励给经营者。具体标准为:年缴纳所得税100200万元的,政府将地方留成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超出200万的,将超出部分地方留成的20%奖励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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