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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凡是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免除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规定标准下限的50%以内收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外来客商投资企业摊派或收取其它费用。
第二条 对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工业项目,除享受上述规费优惠外,在设立过程中发生的工商注册费和验资费,由市政府全额补贴。
第三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新建商贸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或引进世界500强国内商贸行业前10强企业进驻,减半收取市本级应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上缴国家和省级的有关规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