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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土地政策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  2012-12-27【打印该页】

第一条  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按规定程序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工业和生产经营性项目用地,按照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执行;同时政府对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每亩奖励6万元;对投资在1亿—3亿的项目,每亩奖励10万元;特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超过223万元/亩的工业项目,优先在产业集聚区单独供地。

第三条  凡符合园区规划并投资公益事业项目的,只要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鼓励投资者以BOTBT等多种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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