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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政府非税收入及管理情况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  2014-06-11【打印该页】

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通过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罚没等方式取得的财政资金。

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实行分级管理,统筹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1-1非税收入组成

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等。

1)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2)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3)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有偿出让如土地、海域、矿产、水、森林、旅游、无线电频率以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空间等国有有形或无形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勘查权、开采权、特许经营权、冠名权、广告权等取得的收入。

4)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党团组织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其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5)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利润、国有股股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国有股减持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6)罚没收入。是指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款、没收款、没收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

7)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8)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收入。

1-2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主要措施

1)加强收入测算。按照公共财政预算编报的要求,结合当年非税收入政策变化情况,逐项核定、合理测算下年度分部门、分项目的非税收入预算,为公共财政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提供条件。

2)加强收入预算管理。从201111日起,将省政府批准原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4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从源头上堵塞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漏洞,强化了对非税收入的管控力度。

3)加强预算执行分析监控。建立月报分析制度,密切关注非税收入进度,加强收入形势和执行情况的分析研判,查找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4)加强非税收入专户管理。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整顿,取消单位自行设立的各类非税收入收缴过渡账户。按照同一家商业银行只开设一个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要求,加强非税收入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促进非税收入按照要求及时上缴专户或国库。

5)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贯彻落实《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把好票据保管关、发放关、监督关,兼并票据种类,优化票据内容和格式,逐步扩大通用机打票据使用范围,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不断提高财政票据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程度。

6)加大非税收入征管监督稽查力度。完善非税收入监督稽查机制,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开展专项检查,堵塞非税收入漏洞,促进依法征收,应收尽收,防止发生非税收入随意减免、乱收乱罚、坐收坐支等现象。

7)开发推广新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通过财政与执收执罚单位、代收银行三方网络连接,实现以票控费、银行代收、财政监管、综合预算、信息共享的管理目标。通过对收费项目和票据使用的严格监管,从源头上遏制乱收、乱罚行为,实现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8)不断开拓非税收入新的缴款方式。在传统银行代收缴款的基础上,开发使用有线和无线POS刷卡缴款、银行自助终端刷卡缴款、网上缴款等缴款方式,丰富群众缴款渠道,提高办事效率,为缴款人提供便利。

1-3非税收入立法情况

20131129,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将于201451起施行。

1-4全市非税收入情况

2013年,全市非税收入共完成131982万元,增长70%。其中,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完成26036万元,增长20.5%;政府性基金收入完成102365万元,增长93.7%;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完成3581万元,增长15%

1-5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及使用情况

土地出让收入是市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主要是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取得的收入,也包括向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土地使用者依法收取的收入、划拨土地时依法收取的拆迁安置等成本性收入、依法出租土地的租金收入等。

2007年开始,全部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与公共财政预算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土地出让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决算编制范围,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

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国库后,市县财政部门先分别按规定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余下部分统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其中,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市县土地收购储备,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方面的土地开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向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收入,由市县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标准向中央和省级缴纳,中央和省两级37分成,专项用于土地整治及其他相关支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首先用于征地拆迁补偿、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支出、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补助等成本性补偿支出后,按土地出让收益的10%分别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按照土地出让收入不低于3%的比例按宗提取。在此基础上,再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土地开发整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开支,但不能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更不能用于弥补一般行政运行经费。

2013年,全市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94751万元,国有土地收益金收入1647万元,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883万元,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216万元,教育基金收入270万元。全年(含上年结余资金)土地出让金支出94669万元,土地收益金支出1647万元,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329万元,水利资金支出962万元,教育基金支出3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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