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财政支出分类
财政支出是政府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进行的财政资金的支付。主要有: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维护国家安全、巩固各级政府政权建设的支出;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全民族素质、外部效应巨大的社会公共事业支出;有利于经济环境和生态环境改善、具有巨大外部经济效应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必要调控的支出等。
政府支出分类是将政府支出的内容进行合理的归纳,以便准确反映和科学分析支出活动的性质、结构、规模以及支出的效益。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我国现行支出分类采用了国际通行做法,即同时使用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两种方法对财政支出进行分类。
政府支出分类
(24类) |
▲一般公共服务 ▲外交 ▲国防 ▲公共安全 ▲教育 ▲科学技术 ▲文化体育与传媒 ▲社会保障和就业 ▲医疗卫生 ▲节能环保 ▲城乡社区事务 ▲农林水事务 ▲交通运输 ▲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 ▲商业服务业等事务 ▲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 ▲援助其他地区支出类 ▲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 ▲住房保障支出 ▲粮油物资储备事务 ▲预备费 ▲国债还本付息支出 ▲其他支出 ▲转移性支出 |
(12类) |
▲工资福利支出 ▲商品和服务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 ▲转移性支出 ▲赠与 ▲债务利息支出 ▲债务还本支出 ▲基本建设支出 ▲其他资本性支出 ▲贷款转贷及产权参股 ▲其他支出 |
1-2公共财政支出总体情况
2013年全市公共财政支出464646万元,增长14.3%。其中:市本级完成426869万元,增长13.9%;乡镇完成37777万元,增长18.6%。
2007—2013年全市财政支出完成情况
1-3法定支出情况
法定支出是指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支出比例或增长幅度要求的特定支出项目。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包括:
农业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六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教育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第五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科技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章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内生产总值适当的比例,并逐步提高。”
2013年,全市农林水事务支出95053万元,增长24.5%;教育支出106569万元,增长22%;科技支出5498万元,增长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