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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办〔2018〕3号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  2018-02-28【打印该页】

邓政办〔20183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豫政办〔201785号),充分发挥金融扶持脱贫造血功能,加快推动贫困群众增收脱贫,根据《邓州市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邓政〔20175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范围

(一)对属于“户贷户用”模式,经由市、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推荐并获得合作金融机构贷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3年以内、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全额贴息。

(二)对采用“企贷企用(社贷社用)”模式,经由市、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推荐,履行四方带贫协议约定(支付所带贫困户每户每年不低于3000元)的带贫企业(农民合作社),享受3年以内、年利率2%的贷款贴息。

(三)对201781日以前采用“户贷企用”模式,使用贫困户金融扶贫小额贷款(每户不高于5万元)并按约定支付每户每年不低于3000元资金使用费的带贫企业(农民合作社),享受3年以内、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全额贴息。根据《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7157号)要求,此模式自201781日以后不再使用。

二、严格扶贫小额贷款贴息流程及审核

(一)金融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工作按照村金融扶贫服务部收集汇总、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初审验收、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审定公示、市扶贫办复核拨付的工作流程组织实施。

(二)金融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工作实行按季贴息,一季一办。每季度结息日后15个工作日内,由用款企业、农民合作社、贫困户向本乡所属的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提出申请,村金融服务部汇总后报乡(镇)金融服务站。

(三)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对各村上报的贴息主体申请资料进行初审,采用方式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对验收合格的用款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建档立卡贫困户,由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负责人填写初审意见并报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对申请主体进行最终审定,确定贴息对象名单和贴息额度,并在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交扶贫办,由扶贫办将贴息资金直接打入申请贴息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建档立卡贫困户)帐户。

(四)每季度贴息工作完成后,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负责汇总全市金融扶贫小额贷款贴息申报情况,并对全市申报资料备案归档,建立市级金融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台账;各乡(镇)负责汇总本乡(镇)金融扶贫小额贷款贴息申报情况,并对本乡镇申报资料进行备案归档,建立乡(镇)级小额扶贫贷款贴息台账。

(五)对用款主体因未按期偿还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以及超出贴息贷款额度上限的部分不予贴息;对用款主体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贷款不予贴息。

三、落实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工作职责

(一)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是全市金融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制定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工作的具体办法,负责做好全市金融扶贫小额信贷贴息主体的汇总、认定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各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具体业务操作,及时将贴息主体申报结果反馈到各乡镇并认真做好全市申报资料的整理归档。

(二)各乡(镇)金融服务站是金融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工作具体组织主体,要切实负起属地责任,在做好贴息主体申报资料组织验收、整理上报的同时,监督好本地带贫企业扶贫贷款资金使用,发现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及时报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

(三)各村金融服务部要积极与带贫企业(农民合作社)对接联系,督促带贫企业(农民合作社)按照协议约定对本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定期支付增收款,发现问题及时报乡金融扶贫服务站。

(四)银担部门要全力配合全市金融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工作,协助在本行贷款的带贫企业(农民合作社)办理贴息申报资料,发现问题及时报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

(五)各带贫企业(农民合作社)要严格遵守四方带贫协议,按时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按时向所带贫困户发放增收款。未履行约定责任的,由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通知经办银行终止该扶贫贷款使用,并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市金融服务中心可终止协议并组织各方提前收贷,取消其今后享受金融扶贫贷款的准入资格,列入黑名单。

(六)对违反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使用规定,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以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贪污扶贫贴息资金的,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要按照《中共邓州纪委关于建立市纪委与市直有关部门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邓纪发〔20178号)要求,向市纪委移交涉嫌违规违纪线索,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1818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邓政办〔2018〕3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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