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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  2012-03-13【打印该页】

 邓州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有序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处置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防止事故灾害的扩大,减少事故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突发性强、涉及面广、损失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特点和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集中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充分利用现有装备和器材,制定合理有效的救援措施,快速反应,措施到位,全方位开展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邓州市行政辖区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10人(含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含5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事故,以及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包括:

   1、重特大火灾生产安全事故;

  2、重特大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

  3、重特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事故;

    4、重特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

    5、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6、重特大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7、重特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8、重特大煤矿和其他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9、重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

    10、其它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发生在(单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市政府安委办和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并进行先期处置。由市政府安委办根据有关规定审查上报总指挥审定并发布紧急抢险命令。

  (一)重特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机构设置

  市人民政府成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设在市政府安委办,下设综合组、事故抢险救援组、卫生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交通保障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专家技术组。各专业组实行组长责任制。

  总 指 挥: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总指挥:事故发生行业的分管副市长或主抓安全生产工作的市领导;

  指挥部成员:事故发生地乡镇(办、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抢险救援队伍负责人和专家技术组负责人。

  (二)指挥部及各专业组职责

  1、总指挥职责:负责下达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抢险命令;指挥、调度、监督各组完成任务;协调各组工作关系;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是否需发动社会力量支援,尽力减少事故损失。

  2、各专业组职责

  (1)综合组

组长:市政府联系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

  责任单位:事发地乡镇(办、区)人民政府、市安监局、市应急办、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发生事故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新闻单位。

  职责: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确保总指挥命令及时准确传达到各组;负责事故伤亡人数、救援情况等信息报送;衔接联系上级部门,落实上级有关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协调、联络各组工作;负责宣传报道的审核把关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组长:市政府联系事故发生行业的副秘书长;

  责任单位:事故发生单位、事发地乡镇(办、区)人民政府、发生事故行业主管部门、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抢险救援队伍、技术专家。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减少事故危害造成的损失;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和技术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抢险工作。迅速联系调集抢险救援物资,及时开展抢险和施救工作。

  (3)卫生医疗救护组

  组长:市卫生局局长;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疾控中心、有关医疗机构。

  职责:准备抢救伤员必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及时组织医务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救护,确保伤员及时入院救治;调用本辖区内医疗资源,负责事故现场消毒防疫工作;负责对遇难人员的医学死亡鉴定。

  (4)安全保卫组

  组长:市公安局局长;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警队、市消防队、事故发生地乡镇(办、区)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

  职责:维护事故现场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组织疏散事故现场物资和人员;根据情况实行交通管制,确保事故现场交通运输秩序和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畅通;监控事故主要责任人员。

(5)交通保障组

组长:市交通局局长;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公路局、事故发生地乡镇(办、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职责:确保通往事故现场道路通行,抢修救援通行道路;负责为事故现场运送物资设备和疏散人员调集车辆。

  (6)善后处理组

  组长:事故发生地乡镇(办、区)人民政府领导

  责任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办、区)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保险公司。

  职责: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和安抚工作,按国家有关政策处理好伤亡人员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7)后勤保障组

  组长:事故发生地乡镇(办、区)人民政府领导;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电业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事故发生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事故发生单位。

  职责:确保事故现场抢险必需设备、物资、器材的供给和经费的筹措;负责事故现场抢险用水、用电等资源的供给;负责事故抢险现场通讯畅通,必要时选择使用无线通讯系统;负责抢险救援生活后勤保障。

  (8)专家技术组

  组长:事故发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成员:有关大专院校、科研及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关企业及主管部门、有抢险救援实战经验的专家。

职责: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抢险救援指导。

四、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要求

  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一)事故报告。

  1、各乡镇(办、区)人民政府接到本辖区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政府安委办。其他各有关部门接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也须立即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安委办。

  2、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安委办接报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并按有关领导意见,通知有关部门和乡镇办区人民政府作好先期处置。同时,市政府安委办和事故发生行业主管部门,应提出参与事故抢险救援的机构和人员建议名单,提请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报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确定。

  3、市应急办负责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抢险救援命令及时准确传达到有关单位和各组组长。

  4、各组组长接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抢险救援命令后,须立即通知本组有关责任单位到位,并迅速开展工作。

  (二)抢险救援命令发布

  1、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抢险救援命令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发布。

  2、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市级紧急抢险救援命令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或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发布。

五、事故抢险

  在抢险力量进入事故现场前,各乡镇(办、区)人民政府应指定距事故地点最近的乡镇(办、区)人民政府及派出所保护事故现场,并组织配合事故单位疏散人员及物资,开展现场抢险和救援工作。

  各乡镇(办、区)人民政府接报本辖区内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本级抢险机构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组及有关责任单位接紧急抢险命令后,应根据事故现场初步情况、事故发生地的抢险设备和力量情况,及时确定市级抢险机构应增援的力量。如市级增援力量不能满足抢险救援要求时,应及时向总指挥提出请求增援力量的意见和建议。

  各组接到紧急抢险救援命令后,组长要立即通知有关责任单位组织人员和相应物资到达事故现场并立即开展工作。

  各组在抢险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抢险救援规程,科学施救,确保抢险人员安全。不得冒险蛮干,防止事故扩大。

  六、工作和纪律要求

   1、坚持现场救护与入院治疗相结合,救护与疏散以安全就近为原则。

2、总指挥不在时由副总指挥行使职权。总指挥有权临时任命各组组长和增减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指定负责人外出时由所在单位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行使职责。

3、各专业组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调度,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总指挥汇报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在工作中须注意事故现场的保护,抢险救援中需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做好标记。

  4、市直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所属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并对有关企、事业单位《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和本部门的《应急抢险救援预案》进行演练、修订。市直有关主管部门要随时了解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储备和管理情况,并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监控和督促整改,负责有关专家的联络。

   5、应急抢险救援经费原则上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

  七、责任追究

  本《预案》实施后,如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和人员须按照指挥部的指令,以最快的速度赶赴事故现场,履行各自职责,有效防止事故灾害扩大,努力把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对接到抢险命令后不及时赶赴现场,或不认真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负有领导责任,延误抢险和施救,造成事故扩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预案管理

  (一)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类别,本预案与其它专项预案同时启动。

  (二)本预案自2011年3月31日起施行。

  (三)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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