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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市政府办公室  2018-03-01【打印该页】

 

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通过点燃固体或液体燃料放飞,滞空时间长,不能控制,极易引发火灾,对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以及各类建筑物的安全构成威胁。为保障公共利益和辖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个体工商户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在本市范围内销售“孔明灯”。对已批量进货的,由所拥有单位或个体经营户自行处理或销毁。

二、禁止任何人在本市购买、燃放“孔明灯”,凡在本市区域内因燃放“孔明灯”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对无照销售“孔明灯”的商户一经发现要坚决依法查处。

四、城市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流动摊贩的管理,对占用城市道路销售“孔明灯”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五、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巡逻,特别要加强对购买、燃放“孔明灯”行为的管理,对发现购买、燃放的予以收缴,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六、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止销售、燃放工作,确保全市范围内不发生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的安全事故。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办事处)要组织社区(村)积极开展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所辖区域巡逻检查,发现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和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教育和培训,及时发现和消除“孔明灯”带来的火灾隐患。

九、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禁放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人民群众对燃放“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各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于发现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公安、安监、工商、城市管理、消防等部门举报。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邓州市防火安全委员会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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