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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公告〔2014〕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豫政土〔2014〕3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9.3211公顷。现将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南阳引丹灌区张沟水库续建工程
二、征收土地位置:
南阳引丹灌区张沟水库续建工程项目位置具体为高集乡李岗村
三、被征地村组土地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被征地单位 |
本次征地面积(公顷) |
区片地价补偿标准(万元、亩) |
高集乡李岗村 |
19.3211 |
3.5 |
(二)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以及就业培训。按照豫劳社〔2008〕19号和豫劳社办〔2008〕72号文件精神,对本次征地的社保费用按4290元/亩的标准进行提取,并存入市社保资金专户。
(三)青苗补偿标准:800元/亩。
(四)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参照豫政〔1989〕113、豫政文〔1993〕152号文件及邓州市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1.8万元/亩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邓州市国土局送达《征地告知书》并现场调查确认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属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登记时间:2014年2月12日-2014年3月12日,复核时间:2014年3月22日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