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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周国华养殖场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批复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  2014-05-06【打印该页】

邓政土〔201432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周国华养殖场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批复

刘集镇杜营村村民周国华:

你关于建养殖场占用土地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研究同意你占用刘集镇杜营村二组一般耕地2.34亩,作为养殖场建设用地(其中,生产设施用地2.18亩,附属设施用地0.16亩),并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根据国土资发〔2010155号的有关规定,从严控制生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附属设施用地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7%,并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

三、设施农用地建设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依法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用地期限不得超过10年,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可续签合同。

四、严格设施农用地的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擅自扩大设施农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如有违反,将按非法占地予以查处。

五、项目建设应符合环保要求。

此复。

201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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