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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市政府信息中心  2015-08-21【打印该页】

根据《中共邓州市委 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邓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邓发〔2014〕15号),设立邓州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转变

承接的职责:

(一)承担辖区内省直土地登记。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

(三)一次性开发400—600公顷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审批。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落实国家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参与全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制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市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

(四)负责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贯彻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省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全市地籍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全市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全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负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租赁、交易、作价出资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国家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负责经市政府审批后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全市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地勘成果。

(十)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编制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管理全市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监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十一)承担全市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

(十二)承担全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落实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办法;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决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管理国家和省、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并监督使用。

(十四)负责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全市测绘管理工作。编制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负责辖区内的测绘、坐标系统的建立、修正及保护工作。

(十五)推进全市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负责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的审查和推荐工作;开展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和实施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指导国土资源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办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文秘、文电、档案、信息、宣传、提案和议案办复、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负责贯彻党的路线、政策和局党组的决议、决定;负责本局党的工作日程和重要活动安排,组织开展本局党的各种会议和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处理本局党的日常事务;负责局党组工作计划、总结、决议、决定、通知、会议纪要等文件的起草工作和支部上报、下发文件的复核工作;负责局党组各类文件、材料、函件的分发、传阅和归档工作;负责局党总支和二级单位各党支部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三)测绘管理科

负责编制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基础测绘项目及大型测绘工程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监督管理地籍测量质量和确认地籍测绘成果;负责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承办全市各类测绘单位资格审核、认证的上报和测绘任务登记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市场管理,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

(四)规划科

组织落实全市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和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

(五)耕地保护科

负责组织落实全市耕地保护政策措施,负责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指导全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有关政策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土地复垦等项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新增耕地储备库建设。

(六)信访法规科

负责受理、转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全市重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督促检查全市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处理;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完善措施、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会同有关科室拟定全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承办有关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及协助执行工作;组织对全市贯彻执行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土地规划和计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等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

(七)用地审批管理科

指导全市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用地事项的审查和协调工作;办理报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征用等用地的审核报批和监督检查;具体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八)地籍管理科

研究拟定与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相配套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以及权属管理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工作;管理地籍信息系统。

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指导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负责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九)纪检监察室

负责全局贯彻落实中央、省、部、市关于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重大部署,监督检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对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监督管理,负责行业纠风工作。

(十)财务审计科

负责组织编制局机关及局统一核算的事业单位财务预、决算;负责局机关财务、会计业务事项及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负责局机关及统一核算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负责依法对市本级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进行征收、汇缴、管理工作,对全市矿产资源行政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全市征管人员的培训。

负责对全系统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对全系统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审计;对局属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局属企业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基本建设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工作;协助审计等有关部门搞好专项财务审计工作。

(十一)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对局机关公务员、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后备干部的管理;组织实施系统内教育培训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股级领导职数1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河道采砂管理职责分工。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林业、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二)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城市总体规划规模商市国土资源局确定。市国土资源局拟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规模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

(三)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相关分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地方性政策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拟订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会同市林业局负责重点国有林场(苗圃)的登记发证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含耕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为与中央部署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衔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市农业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工作,负责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市政府批准的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配合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重点国有林场(苗圃)的登记发证工作,协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全市林权登记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拟订房屋交易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不再承担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等职责。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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