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邓州市委 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邓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邓发〔2014〕15号),设立邓州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邓州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具体工作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
将基层工作指导科的社区矫正管理职能划入社区矫正科。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社区矫正管理职责。
(四)承接的职责
1.承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职责。
2.公证机构负责人考核结果备案。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职责。
(四)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七)组织管理全市司法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申报和年检注册。
(八)指导全市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车辆、通讯等物资装备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
拟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和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保密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技术网络建设;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统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车辆、国有资产、后勤管理等工作;承办局机关日常事务。
(二) 宣传科
拟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普法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法制宣传、普法教育工作;承担邓州市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法制宣传报道工作。
(三)信访科
负责受理司法系统信访事项;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全市司法系统信访事项的处理;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完善措施、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指导、监督律师、公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承担全市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全市公证机构的申报、公证员任命及免职的申报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活动。
(五)法律援助工作科
指导、检查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规划全市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布局;承担全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六)基层工作指导科
指导、监督全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负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
(七)社区矫正科
负责监督检查全市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拟定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依法对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实施训诫、警告、建议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指导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八)司法鉴定管理科
负责管理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申报、年检注册工作;组织全市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司法鉴定人专业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市政府确定的人身伤害、精神病、保外就医医学院鉴定医院进行指导与监管。
(九)行政审批服务科(法制科)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审核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指导全市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十)计财装备科
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中央和省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专项业务经费使用情况;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服装、警械和警车等的管理工作。
(十一)政治部(警务部)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相关人事工作;对干警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意见;承担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负责机关和全市司法行政干警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干警计划生育工作。
(十二)监察室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司法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为2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政治部主任1名(副科级);股级领导职数12名。
乡镇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52名,其中各司法所所长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