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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市政府信息中心  2015-08-21【打印该页】

根据《中共邓州市委 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邓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邓发〔2014〕15号),设立邓州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加强的职责

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承接的职责

承接政府投资兴办的具有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落实优抚政策,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监督实施各类优抚标准,审核报批、褒扬烈士,指导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四)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军休人员)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政策,负责军队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

(五)落实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减灾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筹措、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六)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建设,协调跨市及县区救助管理工作。

(七)负责落实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本市辖区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负责市界勘定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落实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城乡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村务公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负责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落实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和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孤儿等困境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承担全市涉港、澳、台地区的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十一)组织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综合协调养老服务业发展,组织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实施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以及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建设行政后勤等工作,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性文件起草工作,承担相关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科

落实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和非法的民间组织,负责民间组织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牵头建立民间组织管理协调机制。

(三)优抚科

监督实施优抚政策和标准,审核报批、褒扬烈士,负责有关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作,指导全市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科

落实军休人员服务管理政策,组织军休人员接收安置工作,指导、督促落实军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军休人员服务管理机构工作。

(五)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信访科)

落实军队退役士兵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政策;承担市直单位、中央和省级驻邓垂直管理市级单位安置退役士兵工作,审批有关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事项,指导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指导、协调复员退伍军人信访稳定工作。

(六)双拥办公室

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七)减灾救灾科

落实减灾救灾工作政策;承担减灾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担全市灾情核查和统一发布等灾情管理工作;承担省和市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捐赠工作;拟订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协调防灾减灾宣传和城乡社区综合减灾工作。

(八)社会救助科

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承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全市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工作。

(九)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落实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负责推动村务公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区划地名科

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负责市城区街道命名工作。

(十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拟订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实施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组织指导福利机构养育、教育、医疗、康复、就业等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孤残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汇总、统计、分析和发布孤残儿童权益保障信息;落实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管理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组织实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指导慈善事业促进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实施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和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残疾人特殊教育和康复工作。

(十二)社会事务科

组织落实婚姻、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推进全市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收养工作,承担儿童涉港澳台地区收养登记工作;承担全市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工作;承担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三)规划财务科

拟订实施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中央、省和市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四)人事科(离退休干部工作科)

承担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先进表彰工作;开展民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党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股级领导职数14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邓州市行政区划图由市民政局组织编制。

(二)邓州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和邓州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

(三)邓州市人民政府生产救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四)邓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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