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
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
2、条件
违法事实清楚:违法事实必须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处罚适当: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程序合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程序
立案阶段:发现违法事实后,立即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阶段: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结案阶段: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二、行政强制
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条件
违法行为显著轻微: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法定职权: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3、程序
报告批准: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出示证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通知当事人:通知当事人到场,若当事人不到场则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告知理由:向当事人说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听取陈述申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紧急情况: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