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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拟公开审查发布制度 
市政府信息中心  2011-12-23【打印该页】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拟公开审查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的审查发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府办公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发布前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通过邓州市政府公报、邓州市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第四条  对拟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为依据;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拟发布前的审查工作,由机要科负责承办。机要科填写《市政府办公室拟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并提出是否公开的具体意见,报主管秘书长和主管市长审核批准,涉及政府全面工作或重要工作的,需报秘书长和市长审查批准。市信息中心根据批示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秘书长批准后,按有关程序确定是否发布。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示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虽未标示,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机要科提出拟公开信息意见时,应明确提出“公开”、“部分公开”、“免于公开”、“暂缓公开”、“需报审”具体意见,并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八条  市信息中心对拟公开信息要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明确意见;存在质疑的,要提出依据和理由,并与主办科室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分别报主管秘书长和主管信息公开的秘书长审定;“需报审”信息由市信息中心负责按程序报审。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公开发布。

第十条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拟公开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审查,《市政府办公室拟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随《公文发文稿纸》一并运转。

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相关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各科室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851日起执行。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拟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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