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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邓州市市级国库资金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办公室信息信息中心  2010-01-16【打印该页】

邓政办〔2010〕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邓州市市级国库资金收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财政 资金收付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10日印发  

      (共印150份) 

邓州市市级国库资金收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邓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和预算单位所有资金的收付管理,包括:

(一)财政一般预算资金;

(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五)预算单位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上述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市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邓州市支行(以下简称市人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又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财政部门在专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

(三)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

(四)财政部门代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简称单位零余额账户)。

(五)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开设的特设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存款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市级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的申请,向代理银行(由财政部门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在目前会计集中核算模式下,由会计结算部门在批准的用款计划内代理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有关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或支取现金。

第七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组织预算执行,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 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不再通过主管部门转拨,由财政部门会同其一级预算单位年初将部门预算编制到二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直接到财政部门办理国库资金支付业务。

第九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公用经费按时间(月)进度编制用款计划,均衡使用;专项经费应当按有关程序或工程进度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资金。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预算单位的其他资金可由本单位自行安排使用,但须提供有关支付依据,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建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建立

第十一条 在保证预算单位的资金所有权、资金使用权不变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根据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阶段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六类账户:

①市财政部门在市人行开设国库存款账户,该账户归市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使用和管理。

②市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该账户归市国库支付机构使用和管理。

③市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代预算单位开设一个单位零余额账户,该账户由市会计结算机构使用和管理。

④市财政部门在市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该账户归市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使用和管理。

⑤市财政部门在市商业银行开设特设专户,该账户归市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使用和管理。

⑥市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单位其他资金账户,该账户归市会计结算部门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上述账户和专户要与市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和市国库支付机构、市人行国库部门和预算单位的会计集中核算保持一致,及时核对有关账务记录。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人行要对预算单位未经市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账户视同“小金库”,账户资金予以全部没收。

第二节 国库存款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一般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上下级财政之间的资金收付活动。该账户按政府收支分类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十五条 代理银行按日将收付的财政性资金与国库存款账户进行清算。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与国库存款账户的资金清算办法,由市人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节 预算外资金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八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收入按预算单位或资金性质设置分类账户,并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市级预算外资金专户。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支付和清算业务。

第四节 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该账户每天发生的支付,应当区分资金性质,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分别与国库存款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清算。该账户按支出类别和市级预算单位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二十一条 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实行授权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该账户每天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在市财政部门核定的用款计划内与国库存款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预算内、外资金性质和预算科目设置分类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二条 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第二十三条 市国库支付机构和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四条 代理银行按照市财政部门制定的财政资金支付办法和市财政部门与市人行制定的清算办法以及与市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协议、与市人行签订的清算协议,具体办理支付和清算业务。

第五节 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政策性专项资金或专用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该账户按资金使用性质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特设专户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代理银行按照市财政部门要求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开设和支付业务。

第六节 其他资金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其他资金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结余资金、年终结余、各类债权、上下级往来、押金等资金。该账户按单位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其他资金的使用不实行用款计划管理,实行银行余额控制。

第七节 账册和凭证管理

第三十条 市国库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建立账册管理体系。账册管理体系由预算资金支付账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单位其他资金账册组成。

第三十一条 市国库支付机构应当设置预算资金总账册、预算外资金总账册和财政专项资金总账册,分别按预算科目类、款、项记录和反映预算资金内、外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活动。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支出需要记录到具体项目。

第三十二条 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设置一般预算资金支付分账册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设置子账册,并按基层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册,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单位资金的支出情况。

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其他资金按单位设置账册,根据资金性质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三十四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统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和管理。其中:

资金性质要区分预算内资金(指财政一般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指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结算方式区分为转账支付和现金支付;

支付方式区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第三十五条 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和票号管理办法。代理银行应对支付凭证有关内容和票号核对无误后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作废凭证定期到市国库支付机构办理销号手续。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印制《财政直接(授权)支付汇总申请书》,由预算单位填制经市国库支付机构审核签章并支付后退预算单位一联,作为预算单位记录收入和支出的凭据。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七条 对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收缴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取消各单位的收入过渡户和待报解户。

第三十八条 直接缴库是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

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

直接缴库的各项预算外收入或其他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实行“票款分离”办法,比照上述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三十九条 集中汇缴是由征收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

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中的现金缴款,比照本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的其他收入,直接缴入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后,转入预算单位其他资金账户。

第四十一条 规范财政收入退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库管理的规定,规范财政收入退库。

第四十二条 财政收入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或专用缴款书。票据的发放、使用、管理、核销要按省财政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经办银行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协议,及时办理收入收缴、汇划清算和信息反馈业务;人民银行要加强对经办银行汇划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用款计划管理

第四十四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预算外收入完成情况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预算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四十五条 用款计划按支付方式划分,分为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按指标来源划分,用款计划分为列入年度预算的用款计划和临时追加的用款计划。其中:列入年度预算的用款计划又分为经常性支出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资金性质划分,用款计划分为预算内资金用款计划和预算外资金用款计划。

第四十六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项目进度以及有关规定科学编制用款计划。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按月度编制,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预算单位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编制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项目实施进度编制。用款计划应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支出经济分类编至“款”级科目的: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项目支出用款计划具体包括:商品、服务采购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等专项类支出等。预算单位根据本单位业务开展情况,结合项目进度,编制用款计划。

第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原则上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第二、三、四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数编制。其中,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与预算控制数的差额,应在编制第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时进行调整。

预算外支出用款计划根据实际收入进度和年度预算按项目编制。

第四十七条 预算单位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节假日不顺延,下同)将下年元月份用款计划报市财政部门;部门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于每月25日前报送次月用款计划。

第四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各业务科室于每月28日前批复预算单位次月用款计划,将预算单位经批复的月度用款计划分解到当月录入预算执行系统,并将《邓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计划汇总表》传递至国库管理机构。国库管理机构审定批复后抄送国库支付机构。

第四十九条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预算单位应在收到市财政部门预算调整通知单后相应调整用款计划,并于每月l0~15日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批复,紧急情况可特别处理。

第五十条 分月用款计划批复后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预算单位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一条 用款计划是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资金的直接(授权)支付,不得超计划支付。

预算单位在使用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时,预算单位需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属于基建工程、政府采购资金的支出,由业务科室提供有关凭证(或相关文件)报市国库支付机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填写,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等专项类支出应列出具体项目。市国库支付机构确认预算单位提出的直接支付申请后,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实现支付。

预算单位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的使用,由预算单位填写《财政授权支付汇总申请书》,市国库支付机构代理预算单位在月度用款计划内,审核预算单位支出原始单据,开出支付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实现支付。

第五章 资金支付管理

第一节 财政直接支付的一般程序

第五十二条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支出。

第五十三条 预算单位办理财政直接支付需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按款分项填写,项目支出还要填写到具体项目,汇总后报市国库支付机构。

第五十四条 市国库支付机构开具《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通知代理银行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日终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送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审核。

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根据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编制《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结算单》(附实际支付清单),送市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经市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审核与国库支付机构编制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一致后,送市人行办理国库存款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清算业务。

第五十五条 支付完成后,由市国库支付机构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审核签章后退市会计结算机构(预算单位)一联,作为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第五十六条 市会计结算机构(预算单位)根据国库支付机构审核支付后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和有关原始凭证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市国库支付机构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做好有关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十七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前退票的,由市财政部门核实原因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手续;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和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区别资金性质,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存款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并通知市财政部门。市人行和市国库支付机构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计划。对需要支付的资金,市财政部门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节 工资支出

第五十八条 工资发放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范围是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的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工资支付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

第五十九条 各预算单位根据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据实编制单位人员工资花名册(包括代扣款项),在每月20日前将下一个月的单位人员工资花名册报送市国库支付机构。代扣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国家政策规定之外应由个人缴纳的具他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

第六十条 国库支付机构审核无误后,将月度汇总工资表报送市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并传递给工资代发银行纸质工资表及个人统发工资软件数据明细。然后国库管理机构下达国库支付机构《工资支付计划》,由支付机构将款项支付给工资代发银行。

第六十一条 代理银行按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将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其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划入财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账户;同时为个人提供工资单,为各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

第六十二条 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补贴变化等情况,预算单位要在变动当月20日之前将变动情况和变动后的人员工资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并及时向代理银行提供变动后的下月工资发放清单。

第三节 工程采购支出

第六十三条 工程采购支出是指建设单位采购设备、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监理和设计等服务支出。

第六十四条 工程采购支出中设备采购、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监理等支出属于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六十五条 工程采购支出由财政直接支付时,建设单位要依据年度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还需要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提出项目支付申请。

前款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票证的复制件。预付工程款还需要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款还需要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款还需要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

第六十六条 支付申请书经项目监理审核签字后,报财政部门相关业务科室,业务科室审核支付申请所列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概算、项目进度,是否在规定的预算和用款额度内,有关申请的支付凭证是否齐全、相符。审核确认后,下达国库支付机构。

第六十七条 国库支付机构审核预算单位提出的上述支付申请资料后,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指令,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六十八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给收款人。

第六十九条 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如果其它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支付进度50%的,财政部门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性资金。

第七十条 建设项目概算及财政预算的调整,要按原报程序审批。

对办理概算或财政预算调整的项目,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其支付申请,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前,原则上暂停支付资金;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后,按照重新批复的概算、项目预算支付资金。

第四节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

第七十一条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是指预算单位采购列入财政部门颁发的《政府采购目录》的商品、服务等方面的支出。

第七十二条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由财政直接支付时,预算单位要依据年度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支付申请,并附购货票证、购货合同等。

第七十三条 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审核支付申请后,及时开具支付凭证,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十四条 政府采购行为完成后,政府采购部门向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提供以下支付凭证:购货票证、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票证的复制件、预算单位物品服务分解表、支付通知书等。国库支付机构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并在预算单位物品服务分解表上加盖“资金已付”章后,交市会计结算机构(预算单位)记账。

第五节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七十五条 财政授权支付范围包括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支出和零星支出。

第七十六条 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包括转账支付和现金支付。授权支付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计划内均可办理支付。

第七十七条 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时,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现金支付的支出项目包括:

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奖金;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其他必须使用现金支付的支出(如招待费、交通费、购买对象为个人的支出等);

转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七十八条 每月28日前,市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和批准的分月用款计划,确定各单位的下月财政授权支付计划。

经市政府及市财政部门批准的特别紧急支出,可随时申请追加授权支付计划。

第七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确定的授权支付计划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年度终了,市国库支付机构与预算单位对截至12月31日财政授权支付计划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核对无误后,结转下年使用。

第八十条 预算单位实际支用资金时,由市国库支付机构根据审核批准后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通过登录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录入授权支付用款申请,并对用款申请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打印出《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加盖印鉴后送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

代理银行通过支付系统对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核对无误后,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转账支付或提取现金,并按日办理资金清算。代理银行对填写无误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不得做退票处理。

第八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根据国库支付机构的《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结算单》,审核确认后进行资金清算。

第八十二条 市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按规定编制《财政支出日报表》和《财政支出旬(月)报表》,按日列报财政支出,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日、旬、月报表。

第八十三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前退票的,由市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发生资金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区分资金性质,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并通知预算单位和市国库支付机构,按原渠道恢复单位财政授权支付计划。

第八十四条 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规定收取的汇划手续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按年度统一与代理银行结算,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职责

第八十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在财政集中收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审定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

(三)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四)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八十六条 财政部门各业务科室在财政集中收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审核、汇总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审核预算单位专项资金的支付申请,签署审核意见。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款是否符合预算、是否按时间进度安排资金计划:

(二)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三)是否根据合同条款申请支付资金;

(四)是否按项目进度申请使用资金。

第八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财政集中收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

(二)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收付的有关业务;

(四)定期向财政总预算会计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收入、支出情况;并与财政部门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财政部门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

第八十八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集中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负责按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负责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收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统一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物品、服务采购计划、用款计划;

(四)负责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

(五)配合财政部门对本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的申请与拨付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与财政部门、代理银行及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对账务。

第八十九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收付业务中的职责是:

(一)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合同,办理财政性资金和预算单位其他资金收付,办理各账户间的支付清算业务;

(二)定期向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报告财政性资金收付、各账户资金的增减和结存情况,并提供电子化的查询服务;

(三)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和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第九十条 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财政集中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受理、审核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申请;

(二)审核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是否符合预算、有无资金计划额度、手续是否齐全;

(三)准确、及时地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为预算单位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

(四)定期与国库、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对账,按时向总预算会计和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提供资金收纳和支出信息;

(五)严格管理国库支付票据,保证所有票据安全完整。

(六)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的检查。

第九十一条 除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无计划、超计划或自行改变支付方式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七)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九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预算单位未按规定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预算资金的;

(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五)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预算资金流失严重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一定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定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五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收付管理工作及实施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九十六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擅自动用国库库款、预算外资金,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库款或已存入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或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七条 代理银行违反财政部门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财政部门取消其代理资格,并责令退回或追回违规支付的财政性资金;银行监督管理机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可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

第九十九条 因特别紧急支出,预算单位备用金额度不足时,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批准补充。

第一百条 有关年终结余的现行财政财务政策暂不改变,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另行作出规定: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紧急支出的;

(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随着改革试点的推广和银行支付手段的现代化,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一百零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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