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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邓州市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信息中心  2016-11-01【打印该页】

邓政〔2016〕62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邓州市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邓州市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9日


邓州市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保障和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支持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邓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邓政[2016]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入承包土地面积50亩(含)以上、流转期限3年(含)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

第三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由邓州市人民政府登记颁发,具体受理实施机关为邓州市农业局。

第四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双方权益按合同约定保障。

第五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的申请人为流入土地的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使用其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经营组织的,应使用其法定名称。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的登记。由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六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申请,由申请人自愿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出,经市农业局审核,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和土地流转费的支付状况,核定土地流入主体的经营权限,颁发相应年限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第七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核对;

(五)登记;

(六)发证。

第八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申请审批表;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四)土地流转费支付凭证;

(五)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需提交发包方同意转让和公示的证明材料;

(六)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发生再流转,申请经营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申请审批表;

(三)拟登记土地原承包方同意再流转的证明材料;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五)土地流转费支付凭证;

(六)原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经营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后,申请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主体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登记的土地流转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土地流转期限发生变化的;

(四)土地流转价格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其他需要变更的有关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三)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有关材料;

(四)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拟登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有争议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

(三)土地流转经营期限超出原土地承包经营期限的;

(四)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性质的;

(五)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

(六)其他依法不准予登记的。

第十三条 自受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含转移、变更)申请之日起,登记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是土地经营权利人享有该土地生产经营权的证明。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与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记载不一致的,以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为准。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污损的,土地经营权利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登记机关换发前,应当收回原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簿,且在换发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上注明“换发”字样。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遗失的,土地经营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登记机关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并在补发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收回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或者公告作废:

(一)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期限届满的;

(二)在流转经营期间发生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

(三)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原登记,收回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或者公告作废。

第十九条 非法印刷、伪造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或者使用非法印刷、伪造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邓州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策解读

附  件

政 策 解 读

政策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目标任务:为全市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颁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规范、推广农村土地流转,保障农民和农业经营组织的相关权益。

主要内容: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流转土地面积50亩(含)以上、流转期限3年(含)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颁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对如何申请、颁证及相关流程、条件做出规定。

涉及范围: 全市流流转土地面积50亩(含)以上、流转期限3年(含)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执行口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由邓州市人民政府登记颁发,具体实施机关为邓州市农业局。

操作方法:由申请人自愿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出,经市农业局审核,根据申请人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和土地流转费的支付状况,核定土地流入主体的经营权限,颁发相应年限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注意事项:有以下几种情况不予登记颁证:一是拟登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有争议的;二是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三是土地流转经营期限超出原土地承包经营期限的;四是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性质的;五是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六是其他依法不准予登记的。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管理。

惠民利民举措:一是确权颁证,强化保障。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二是加强规划,严密操作。深入农村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农民的意见和要求,统一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三是宣传推广,做好法律保障。大力宣讲相关法律、法规,让农民准确把握市场行情,规范土地流转手续,避免出现因口头协议、不签合同而导致群众利益受损。四是加大培育力度,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采取政策引导、实用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等措施,积极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生产集约化、规模化程度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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