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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 邓政〔2016〕70号
  • 发布机构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6-11-08
  •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 文件编号 DZZF-4113812016008
邓政〔2016〕70号关于印发邓州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信息中心  2016-11-08【打印该页】

邓政〔2016〕70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邓州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邓州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1月3日

邓州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城市交通结构,为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令)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2016年60号令)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三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循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合乘服务提供者及车辆

第四条 合乘服务提供者必须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是七座以下小客车,并具有合法道路行驶手续。

第五条 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车辆安全行驶负责。

第六条 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事先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出行信息及出行线路,并保证信息真实、完整;不得通过QQ、微信等聊天工具发布;注册时向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本人及车辆真实有效信息。

第三章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

第七条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在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对合乘服务活动进行管理。

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平台所属注册地在本市的实体机构营业执照及法人、经营地址等相关信息;2、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3、拟开展合乘信息服务的合乘运营模式、驾驶员和合乘者客户端发布及操作方式说明;4、车辆、驾驶员管理,合乘协议文本样式、合乘投诉和纠纷处置等制度文本;5、合乘服务数据接入本市交通行业监管平台的情况说明。

第八条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通过为合乘者提供合乘出行信息、协议文本、运作流程、评定信用、投诉处理等形式的服务和帮助。

第九条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监督合乘服务提供者与合乘者签订合乘协议,并按照本办法要求通过互联网软件为合乘双方派单并摊算相关费用。

第十条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保证向合乘服务提供者及合乘者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一方合乘信息有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另外一方。

第十一条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建立服务信用管理制度和投诉管理制度,对不遵守合乘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合乘服务提供者及合乘者予以相应惩戒。

第十二条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实现与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共享,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依法接受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的管理,为调取查阅合乘信息服务数据、登记等提供方便。

第四章 合乘者

第十四条 合乘者应提供手机号码、合乘人数、出发地、目的地、出发时间、携带行李情况等基本信息,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 合乘者应文明乘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合乘服务提供者有权拒绝不遵守本规定和合乘协议的人乘车。

第十六条 合乘者应按合乘协议履行义务,因合乘人过错造成的人员受伤、车辆损坏及其它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合乘服务行为

第十七条 合乘服务提供者以自我出行为前提,不得提供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每日合乘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合乘范围在邓州市市域范围内。

第十八条 合乘费用分摊仅为合乘里程所消耗的燃料、电费和通行费,并在协议中明确。

第十九条 合乘各方必须事先签订书面合乘协议,明确合乘时间、行驶线路、乘车地点、安全责任、费用分摊等各自权利义务,并在合乘前进行信息核实。

第二十条 禁止临时随意合乘摊算相关费用,禁止合乘当事人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阴阳合同以及以合乘名义从事违法营运。合乘期间发生纠纷或事故时,由当事方依照协议,商议解决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交通、公安、通信、税务、网信等监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合乘服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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