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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文号 邓政〔2017〕35号
  • 发布机构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7-06-20
  •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 文件编号 DZZF-4113812017005
邓政〔2017〕35号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2017-06-20【打印该页】

 邓政〔2017〕35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

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花洲、古城、湍河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6月9日

 

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

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参照《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

一、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房地产估价机构对需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的基本依据。

二、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新旧程度、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确定。

三、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因建设需要拆除时不予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别及等级划分,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类别为准。

五、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及面积原则上以市政府颁发的房屋(或不动产)权属证件为准。实际面积大于房屋(或不动产)权属登记面积的,以权属登记面积为准;实际面积小于权属登记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六、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各类结构房屋标准(见附件1)

(二)房屋成新折旧率、成套住宅层次调节系数(见附件2)

(三)征收补助、奖励标准、住宅房屋补偿调节系数(见附件3)

(四)房屋一般装修补偿标准(见附件4)

(五)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见附件5)

七、各类房屋征收补偿价格计算办法

(一)一般住宅的补偿

一般住宅是指居民自行建造的院落式或伙院式住宅。其征收补偿价计算公式为:

补偿价格=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K1×(1-K2)×房屋有证建筑面积。

K1:为住宅房屋补偿调节系数,根据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的土地类别确定(见附件5)。

K2:为房屋成新折旧率,根据房屋使用年限和实际保养程度确定(见附件6)。

(二)成套住宅的补偿

成套住宅指三层以上,室内有卧室、厨房、卫生间配套设施的单元式多层楼房。其征收补偿价计算公式为:

补偿价格=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K1×K3×(1-K2)×房屋有证建筑面积。

K3=为成套住宅层次调节系数,根据房屋楼层确定(见附件7)。

(三)征收厂房、办公、仓储、商业用房(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载明“商业”性质的房屋)等房屋的补偿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或协商确定。

八、土地补偿

(一)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证)的:属于单位使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根据证载面积、性质、区位等因素按现行《邓州市城区基准地价》规定的标准,进行地价套算;属于企业、个人使用划拨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的,以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或协商确定。

(二)无土地使用证的,由居民小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市有关部门按政策进行认定,对认定后的土地面积按标准进行套算。

(三)土地面积认定后,若与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征收安置方式同步进行时,由被征收户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

九、无证房屋的补偿及认定

(一)补偿

1.凡在1990年4月1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日)已存在的居民房屋在征收时,补偿标准同“两证”齐全的合法权属房屋。

2.以后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期间内经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村)、组共同认定,属自宅、自建、自住的居民房屋,补偿标准同“两证”齐全的房屋,但扣除办理“两证”所需的费用。对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下发过停工、拆除通知等的房屋不予认证。

3.本办法公布实施后,未办理规划、土地手续的建筑物,视为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二)认定

1.凭当时建房的相关凭据显示的日期(含施工合同、管理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罚款票据等)。

2.由组、居委会(村)、办事处(乡)提供的相关文件、协议等显示的日期。

3.航拍地形图、影像地图等显示的建筑物现状;

4.其它有确信力的证件。

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条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二)补偿标准

1.通过纳税证明推算利润值的:按河南省文件规定执行。

2.无法通过纳税证明推算利润值的,补偿标准如下:

①在中心城区内主干道两侧的商业门店(商业、服务业),按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00-150元,次干道50-100元,中心城区以外的主干道两侧50-100元。

②生产用房:按实际用于生产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中心城区内每平方米每月补偿50-100元,中心城区以外每平方米每月补偿30-60元。办公用房、违章建筑、简易房、厕所、车库及与生产无关的房舍均不计入补偿面积。

(三)补偿期限

1、商业门店(商业、服务业):按1个月。

2、生产用房:6-12个月(根据新厂建设周期确定)。

十一、被征收户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 个人

1.被征收户因房屋征收需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2.公安、教育、电力、供水等部门凭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证明,为被征收户提供户口转移、子女入学、转学、水、电移户等服务。

3.异地征地进行安置的,在建房过程中,规划、国土、住建、人防、房管、办事处等部门应当积极提供服务,需缴纳费用时,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的外,其它相关费用给予减免;行政性费用全免,服务性费用按下限收取。

(二)单位、企业

单位、企业因房屋征收需异地重建时,在立项、征地、规划、建设等审批办理过程中,发改、规划、住建、国土、人防、房管、环保等部门应相互配合,主动服务;需缴纳费用时,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征收房屋面积范围内的相关费用,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的外,其它相关费用给予减免;面积超出部分,不予减免。

十二、本办法公布实施后,土地未征用,未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批,擅自租赁集体或农户土地,办理各类企业的房屋及建筑物,视为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对以前已存在的建筑物,根据建造年代,按本规定第九条分类进行处理。

十三、地面附属物的补偿

(一)鱼塘及水电设施补偿标准(见附件6)

(二)地面树(苗)木等植物补偿标准(见附件7)

(三)国家建设项目、政府土地收储等需征收土地时,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如下:

1.城区地面附属物补偿按1.8万元/亩包干价执行。

2.每亩超过1.8万元部分,根据征地面积(按附件7标准)进行综合测算,从该宗地征地协调费中进行弥补,征地协调费仍弥补不足的部分,经测算后据实追加。

地面附属物超过包干价的部分,由当事人、组、居委会、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到场,确认品种、数量、规格。

3.在房屋(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后,自行抢种、抢栽、抢建的树(苗)木、建筑物、附属物等一律不予认证。

4.征地补偿费、地面附属物补偿、征地协调费等费用以办事处(乡、镇)为单位实行一宗一结。

十三、中心城区以外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可参照本规定。中心城区以外土地收储及项目占地,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参照附件7标准据实测算。

十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当在征收前足额划入房屋征收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在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监督下使用。房屋征收过程中,允许发生与征收活动紧密相关的费用,费用应在房屋补偿预算中单独列支。费用计算标准:补偿费在100万以下的,按总额的3%计算;补偿费100-500万的,按总额的2%计算;补偿费500万以上的,按总额的1%计算。

十五、本办法未能涵盖的其它事宜,由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以前已补偿过的不再追溯,对正在实施的城中村、旧城区、棚户区等改造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十七、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面附属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各类结构房屋标准

2.房屋成新折旧率、成套住宅层次调节系数

3.征收补助、奖励标准、住宅房屋补偿调节系数

4.房屋一般装修补偿标准

5.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6.鱼塘及水电设施补偿标准

7.地面树(苗)木等植物补偿标准

 


附件1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

单位:元/m2

 

各类结构房屋标准

注:上述六项中,每达不到一项标准的,扣减补偿标准的5%;

结构类别

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土木结构

基准价

820

660

590

房屋

结构

墙体

层(檐)高

门窗

内外装饰

设施

屋顶

地面

砖混

一层为框架

一层4米以上

二层3.8米以上

1、室内为套装门;

2、塑钢或铝合金窗;

3、有护窗;

4、全封闭阳台。

1、外贴瓷砖;

2、内刷乳胶漆;

3、立体吊顶。

1、供、排水通畅;

2、厨、卫进行吊顶处理,墙壁贴砖;

3、暗线。

1、屋顶周边有护栏;

2、有隔热层;

3、地面为水磨石、地板砖等。

砖木

24砖墙

2.8米 以上

1、室内为套装门;

2、塑钢或铝合金窗;

3、有护窗。

1、内、外刷涂料;

2、吊顶。

1、供、排水通畅;

2、吊顶处理;

3、厨、卫墙壁贴砖。

1、机瓦屋面,坡架平整;

2、地面为地板砖或水磨石。

土木

前墙有少量土坯外,其余全为砖

2.5米以上

1、室内为套装门;

2、门窗牢固,一纱一玻。

1、内、外刷涂料;

2、吊顶。

1、供、排水通畅;

2、吊顶处理。

机瓦屋面,地面为水泥地坪。

本标准已含项目与《房屋一般装修补偿标准》重合的部分,不再重复计算装修。


附件2

 

房屋成新折旧率(K2)

 

结构类别

已使用年限

年折旧率

砖混结构

0-3

0

3年以上

2%

砖木结构

0-2

0

2年以上

2.5%

土木结构

0-2

0

2年以上

4%

 

 

成套住宅层次调节系数(K3)

 

 

第一层

第二层

第三层

第四层

第五层

第六层

1.0

1.02

0.98

 

 

 

1.0

1.02

1.04

0.94

 

 

1.0

1.03

1.05

1.01

0.91

 

1.0

1.03

1.06

1.03

0.92

0.90

:超过六层以上的楼层(多层建筑)参照第六层调节系数执行。

 

附件3

征收补助、奖励标准

 

类别

标           准

临时过渡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每平方米补助6/,具体期限以实际过渡为准

搬迁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证面积每平方米补助8

停产停业补助费

经营性用房

(商业门店)

中心城区内主干道两侧,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补助80-150/

中心城区内次干道两侧,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补助50-100/

中心城区外主干道两侧,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补助50-100/

生产性用房

中心城区内,生产用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50-100/

中心城区外,生产用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60/

生活补助费

按常住人口每人一次性补助200

奖      励

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的动迁期限内完成征收的,奖补偿费总额的5%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在评估价的基础上,根据完成征收的先后顺序给予适当奖励。

 

 

住宅房屋补偿调节系数(K1

 

      区位

系数

类别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四类区

一般民宅

1.08-1.20

1.0-1.15

0-97-1.08

0.90-1.03

成套住宅

1.22-1.60

1.16-1.50

1.10-1.40

1.06-1.30

附件4

房屋一般装修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1

地面

木地板

平方米

60100

 

2

水磨石

60

 

3

花岗石、地板砖

40-60

 

4

吊顶

石膏板及一般木吊顶

平方米

30-60

 

5

面砖、壁纸

 

平方米

50

面砖仅限厨房、卫生间内

6

便池

座便

200-500

 

7

蹲便

100-200

 

8

灶台

大理石台面及柜子

100-200

 

9

组合(拆装式)

500

 

10

护窗

不锈钢

平方米

80

 

11

钢筋

70

 

12

浸塑

100

 

13

门窗

门套、窗套

50-150

 

14

壁柜

不可拆移

平方米

300-500

 

15

推拉门

塑钢

平方米

150

 

16

折叠

平方米

200

 

17

隔断

平方米

30-60

 

18

铝合金

平方米

50-80

 

19

墙裙

木墙裙

平方米

30-60

 

20

顶灯

不可拆移

100-200

 

21

太阳能

 

500-1000

 

22

空调移机

家用

200

 

23

商用(中央)

500

 

24

三厢电

 

500

移户费

25

玻璃门

12mm

平方米

150-200

 

26

玻璃橱窗

10mm

平方米

130

 

注:以上未涵盖的装修项目补偿,原则上按市场价扣除折旧和残值后进行补偿;也可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附件5

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注

1

门楼

砖混

平方米

650

 

房屋结构门楼按房屋标准执行

2

砖木

500

 

3

简易结构

200

简易单个门楼,直接与围墙连接。

4

简易房

石棉瓦

平方米

60-150

24砖墙,门窗完好,檐高2.2米以上

5

简易棚

石棉瓦

30-60

砖墙,有门窗,檐高1.8米以上

6

彩钢

(棚)

复合板房

平方米

150-300

以轻钢为骨架、以夹芯为围护材料,水平投影面积低于2.8米的下调40%,补偿含地基和室内地坪。

7

单板围墙棚

100-190

水平投影面积,补偿含地基和室内地坪。

8

柱顶单板棚

120

水平投影面积,补偿含地基和室内地坪。

9

钢构

跨度10米内

平方米

200-300

 

10

跨度10米以上

平方米

300-400

 

11

院内地坪

水泥地坪

平方米

30-60

 

12

砖铺

10

 

13

院墙(含地基)

砖墙12

平方米

90

墙体面积

14

砖墙18

120

15

砖墙24

150

16

土墙

30

17

房屋基础(未建房)

砖混圈梁

平方米

含垫层/钢砼圈梁/砖放脚/基础/土方,高2米以内150180元,22.5210元,2.53280

18

水池

水泥贴砖

立方米

50-70

 

19

室外厕所

砖混墙、混凝土顶

平方米

240

房屋结构的,按相应房屋标准补偿。

20

砖围、瓦顶

160

 

21

土围、瓦顶

120

 

22

简易

100

 

23

水泥路面

厚度15公分以上

平方米

80

 

24

烟囱

高度10米以上

2400

拆除费用

25

地磅迁移

3米×7米以下

 

8000

7

26

3米×(7-12)米

 

16000

12

27

3米×12米以上

 

24000

 

28

房屋拆除费

 

平方米

10

 

29

建筑垃圾清运费

规划区内

平方米

12

 

30

规划区外

平方米

10

 

31

猪圈

砖木

平方米

50-100

含饲养设施

32

砖混

100-150

33

坟墓

单棺

2500

 

双棺

3500

34

红薯窖

土质窖

平方米

300

 

35

泥岩窖

400

 

36

沼气池

6立方米以下

2480

每增1立方米加400

37

大棚

钢管梁结构

平方米

45

 

38

竹木结构

23

 

注:以上未涵盖的项目,依据定额或参照其它补偿文件。


附件6

鱼塘及水电设施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注

1

人工建设鱼塘

水深1米以上,混凝土硬化,有防漏处理,有配套设施,养鱼三年以上

平方米

30-45(有防渗处理)

含鱼、鱼苗等

2

自然鱼塘(水库、堰塘)

 

9

3

水井

100-250m

450

废、枯井不予补偿。

4

250m以上

550

5

口径60cm以上,深40m以上

8000

6

口径60cm以内,深30m以上

4500

6

家用水井

手压井

200

 

7

自吸泵

500

 

9

无塔供水

1000

含泵、井等设施

12

水塔

公用

2000-4200

砖混结构单独构造,高度不低于15米,报废水塔不补偿。

13

居民自建自用

350-400

屋面水塔,正常使用

14

水渠

横断面1平方米以上

220

需还建的不在本补偿范围内,纳入“改渠”工程解决。

15

横断面0.5-1平方米

150

16

横断面0.5平方米以下

80

17

一般土渠

20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注

18

桥涵

由国家、省投资的

不予补偿

19

集体或集资修建的

1、 需重建的,由征收人予以重建;

2、 不需重建的,含在征地包干价中,不再另行补偿。

20

个人投资个人使用的

按评估价或协商。

21

生产企业电力设施

动力电(三块电表一表箱)

1800

1、电缆、电线按市价扣除折旧后进行补偿;

2、需还建的供电设施不在本补偿范围内,纳入供电设施改移工程解决。

22

电线杆11米以上钢筋水泥杆

300

23

电线杆11米以下钢筋水泥杆

220

24

木杆

150

25

养殖补助

鸡、鸭、鹅

5

 

26

肉猪

100

27

母猪

200

28

100

29

肉牛

300

30

奶牛

500

31

养殖设施

可拆移

平方米

2-4

按实际摆放设施的房屋面积

32

不可拆移

 

 

按附属物补偿标准

注:以上未涵盖的项目,依据评估或协商确定。


附件7

地面树(苗)木等植物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青苗

 

1200

菜苗、农作物等

用材林(杨树、柳树、刺槐、榆树、桐树、臭椿、楝树等)

胸径5厘米以下(包含5厘米)

1-5

1、稀有乔木(楸树、柏树等)补偿费上浮20%

2、名贵树木(如桂花、银杏、紫荆等)胸径5厘米以下补偿10-50元,6-10厘米补偿50-160元;11-15厘米补偿160-300元;16厘米以上补偿500元。

3、种植密度:用材林及绿化树种100/亩、经济林80/亩、灌木(含藤蔓植物)330/亩。①超出密度20%~50%的。超出部分按补偿标准的50%补偿;②超出密度50%~100%的,超出部分按补偿标准的30%补偿;③超出密度在1倍以上2倍以下的,超出部分按补偿标准的10%补偿。超出密度2倍的按苗圃补偿

4、本表“种植年限”是指在被征地上连续生长年限,移入的植物按在被征土地上新增“种植年限”对应的标准补偿。

5、测量胸径位置为距离地面11.3米。

胸径610厘米

5-10

胸径1115厘米

10-25

胸径1620厘米

25-40

胸径2125厘米

40-45

胸径2630厘米

 

45-55

胸径31厘米以上

55-75

经济林(苹果树、桃树、李树、杏树、梨树、樱桃树、葡萄树、枣树、山楂树、柿树、核桃树等)

地径4厘米以下

10-15

地径4.16厘米

15-60

地径6.18厘米

60-100

地径8.110厘米

100-150

地径10.1厘米以上

150-200

金银花

幼苗

1-3

1年<种植年限≤2

3-10

2年<种植年限≤4

10-20

4年<种植年限≤6

20-30

6年<种植年限

30-70

 


名称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绿化树种(香樟、大叶女贞、栾树、法桐、雪松等)

胸径≤2cm

1-5

6、按墩计算的植物每墩出条达1020根。

7、勘测定界确认地表附着物时,未在征收土地上生根发芽的树木,不予补偿。

8、按平方米为单位的,含行间土地。

9、苗圃育苗年限最高按三年计。

10、补偿后物归原主。

11、未能涵盖的树(苗)木的补偿,可采用评估或协商的办法。

2cm<胸径≤4cm

5-15

4cm<胸径≤8cm

15-70

8cm<胸径≤12cm

70-180

12cm<胸径≤14cm

180-260

14cm<胸径

260-300

灌木类

白蜡条

15

紫槐

10

栎树墩

30

竹子

 

平方米

10

苗圃

用材林

平方米·年

8

经济林及绿化树种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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