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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邓拟征〔2020〕5号 
市政府办公室  2020-07-31【打印该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邓州市实施邓州市2020年度城乡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邓州市2020年度城乡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

二、征收土地目的、范围及现状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该批次位于邓州市城镇规划区内,拟征收茶庵、大丁等20个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80.6292公顷。

三、被征地村组土地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 

被征地单位

本次征地面积(公顷)

区片地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张楼乡

茶庵村

7.8709

70.5

牛王村

0.2129

70.5

小丁村

1.3889

87

龚家村

13.4311

87

北张坡村

9.4477

87

裴营乡

大丁村

1.7767

87

刘集镇

杜营村

0.362

63

龙堰乡

史坡村

0.6608

70.5

周河村

5.1136

70.5

姚营村

0.1053

70.5

刁河店村

0.2462

70.5

构林镇

赵岗村

0.6488

63

郭庄社区

0.7876

70.5

湍河街道办

榆林社区

9.9892

87

白庄社区

5.6072

87

老李庄社区

9.6745

87

八里王社区

0.4468

87

彭桥镇

绳岗村

1.802

70.5

白牛镇

邵营村

2.34

63

穰东镇

小寨村

8.717

63

(一)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

(二)社保费用

按照《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执行,标准为64.2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1.8万元/公顷。

四、安置途径

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以及就业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征地告知书》并现场调查确认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属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登记时间:2020年7月29日-2020年8月29日,复核时间:2020年9月14日。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本公告有异议,可在60日内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复议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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