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动态调整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经市直各相关单位多次对本系统行政审批服务中介事项进行梳理规范确认,现将2023年《邓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邓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涉及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予以公布,请各相关单位按照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外公开中介服务事项。各行政审批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对外公布各自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方便群众和企业查阅。在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及时更新办事指南及相关内容,明确告知所涉及的中介服务。
二、规范中介服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健全完善中介服务方式,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并督导中介服务机构在其经营场所等线下线上平台公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费用优惠减免政策、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公示信息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其守法规范经营。
三、适时动态调整中介事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管理,中介事项设定应以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不得擅自增加中介事项,如相关依据对中介服务事项调整变化时,有关部门要及时报备。
四、严格中介事项清单管理。各审批部门应严格依法依规办理业务,凡未纳入中介事项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或前置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中介服务工作纳入邓州市政务服务效能评价考核,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将会同相关单位不定期组织案卷调查、群众企业回访,对中介服务事项存在不合理、不合规、办理程序不规范、拖沓等情形的,视情况依法移交相关纪检监察部门。
附件:1.邓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2023年版)
2.邓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涉及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2023年11月13日
附件1
邓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2023年版)
行业主管部门 |
审批事项(主项) |
审批事项(子项) |
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 |
收费标准 |
服务时间 |
规范要求 |
市公安局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1.城市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
全国范围内,具备一级、二级营业性爆破爆破作业单位,不指定中介机构 |
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根据《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业主方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对需要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市科工信局 |
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备案 |
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备案 |
《河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实施办法》(豫科〔2013〕146号);《南阳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管理办法》(宛科〔2016〕60号) |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
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市科工信局 |
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审核推荐 |
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审核推荐 |
《河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实施办法》(豫科〔2013〕146号); | ||||
市科工信局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核推荐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核推荐 |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类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审核 |
1.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占用林地许可 |
依据《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备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2号)取消一批证明事项中明确:取消“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这个限制条件。 |
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
按照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林建协〔2018〕15号文件的规定;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
1.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
依据《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备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8号)取消一批证明事项中明确:取消“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这个限制条件。 |
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
按照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林建协〔2018〕15号文件的规定;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批 |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第二款: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
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6)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
按照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林建协〔2018〕15号文件的规定;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
参照《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2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服务指南)》第27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事项服务指南。 |
提供符合拟建机构或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的评价报告 |
按照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林建协〔2018〕15号文件的规定;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
1.在草原上修建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
按照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林建协〔2018〕15号文件的规定;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复验换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设立)、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变更) |
《南阳市畜牧局关于印发南阳市种畜禽场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宛牧畜〔2018〕12号)附件2.南阳市二级种猪场验收标准中必备条件2.防疫: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能提供有资质的动物疫病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疫病病原检测阴性报告。 |
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疫病检测、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市住建局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变更)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200号令)第十七条 |
具备相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设立。 |
市住建局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200号令)第十七条 |
具备相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设立。 |
市发改委 |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办法》豫人防〔2021〕27号,第四条、第十条、第十八条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条 | |||
市发改委 |
城市单建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同步建设审查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办法》豫人防〔2021〕27号,第八条、第十八条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 |||
市住建局 |
人民防空工程报废审批 |
人民防空工程报废审批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办法》豫人防〔2021〕27号第二十二条 |
具有质量鉴定资质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市住建局 |
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审批 |
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审批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办法》豫人防〔2021〕27号第二十三条 |
具有相应设计资质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条 |
市住建局 |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核实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办法》豫人防〔2021〕27号第十七条 |
具有质量鉴定资质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服务机构 |
根据《南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细则(试行)》(宛工改办[2020]10号):在建设项目涉及自然资源、房产、城管、人防、消防等行政审批的测绘中介服务领域推行“联合测绘”,即由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服务机构提供自然资源、房产、城管、人防、消防等行政审批所需的各项测绘服务 | |||||
省财政厅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新办)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
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2374号)文件的规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河南省公共就业创业业务经办规程和办事流程(试行)》(豫人社办〔2018〕79号)第一部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3.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变更:劳务派遣单位变更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注册资本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3.财务审计报告 | |||||||
《河南省公共就业创业业务经办规程和办事流程(试行)》(豫人社办〔2018〕79号)第一部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3.4劳务派遣单位延续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有效期到期需要延续的劳务派遣单位,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4.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包括三年派遣情况、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情况,财务审计报告等) | |||||||
省财政厅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订)》第十五条: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
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2374号)文件的规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审批 |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订)》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审批(举办者变更) |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订)》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审批(法定代表人变更) |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订)》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审批 |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订)》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 ||||||
市气象局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首次申请(复审);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扩建(复审);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迁建(复审) |
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GB/T21431—2015《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32937-2016; |
依法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四条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首次申请(复审)、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迁建(复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具体要求。 |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品油零售经营单品点合并升级(复审) |
成品油零售经营单品点合并升级(复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具体要求。 |
市生态环境局 |
预拌砂浆企业申请备案(初审) |
预拌砂浆企业申请备案(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具体要求。 |
市住建局 |
预拌砂浆企业申请备案(初审) |
预拌砂浆企业申请备案(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GB/T25181-2019《预拌砂浆》 |
省级以上依法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GB/T25181-2019《预拌砂浆》 |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邓州分局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辐射类)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非辐射类)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海洋工程、核与辐射类除外) |
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辐射类)、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非辐射类)、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类报告书)首次申请、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类报告书)重新报批、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类报告书)重新审核、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书的项目)重新审核、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审批(报告书项目)、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表的项目)重新报批、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书的项目)重新报批、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表的项目)首次申请、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表的项目)重新审核、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审批(报告表项目)、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类报告表)首次申请、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类报告表)重新审核、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类报告表)重新报批、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书的项目)首次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9)第十九条 |
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机构 |
依据《河南省发改委关于优化和规范投资审批中介服务的指导意见》(豫发改投资[2019]627号),按照市场调节价格定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邓州分局 |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第十条 |
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 |
依据《河南省发改委关于优化和规范投资审批中介服务的指导意见》(豫发改投资[2019]627号),按照市场调节价格定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市卫健委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取证)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9 |
有体检资质的医院 |
市场调节价 |
提交报名申请时完成 |
申请人按照考纲要求自行决定体检项目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焊接取证) |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Z6002-2010 |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焊接复审) |
第二十六条申请复审时,持证焊工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
省财政厅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公司设立登记 |
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2年版) |
有验资资质的验资机构 |
市场调节价格 |
提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完成 |
申请人按照要求进行验资 |
省水利厅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9修正)第七条,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
有水利工程设计资质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南阳市文广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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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保发﹝2006﹞42号)。 |
无资质要求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仍需申请人提供文物影响评估报告,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审评估。 |
省文物局 |
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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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考古发掘资质的机构 |
国家定额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考古发掘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考古发掘。 |
市文广旅局 |
1.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 |
1.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保发﹝2006﹞42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
具备文物勘探资质的机构 |
国家定额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文物勘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文物勘探。 |
南阳市文广旅局 |
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第十四条:“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
无资质要求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仍需申请人提供文物保护修缮勘察设计方案,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核(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察设计方案技术评审评估。 |
南阳市文广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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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第十四条:“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博物馆章程草案;(二)馆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展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的环境条件符合藏品展示、保护、管理需要的论证材料;(三)藏品目录、藏品概述及藏品合法来源说明;(四)出资证明或者验资报告;(五)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六)陈列展览方案。” |
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核)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
南阳市文广旅局 |
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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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无资质要求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仍需申请人提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
南阳市文广旅局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四条;《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三条。 |
无资质要求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仍需申请人提供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
南阳市文广旅局 |
馆藏二、三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许可 |
馆藏二、三级文物的修复初审 |
《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文物博发〔2014〕25号)第十五条修复馆藏珍贵文物,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修复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批准前,应出具独立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评审意见。 |
具备文物修复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仍需申请人提供馆藏二、三级文物修复方案,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 |
南阳市文广旅局 |
馆藏二、三级文物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复制初审 |
《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文物政发〔2011〕1号)第九条:“文物复制、拓印报批材料应当包括文物的收藏单位或管理机构名称,文物名称、等级、时代、质地,文物来源或所处地点,文物照片,复制品、拓片用途及数量,复制、拓印方案,文物复制、拓印单位资质等级以及合同草案等内容。” |
具备文物复制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仍需申请人提供馆藏二、三级文物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复制方案,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 | |
南阳市文广旅局 |
馆藏二、三级文物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拓印初审 |
《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文物政发〔2011〕1号)第九条:“文物复制、拓印报批材料应当包括文物的收藏单位或管理机构名称,文物名称、等级、时代、质地,文物来源或所处地点,文物照片,复制品、拓片用途及数量,复制、拓印方案,文物复制、拓印单位资质等级以及合同草案等内容。” |
具备文物拓印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仍需申请人提供拓印方案,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 | |
市卫健委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 |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市卫健委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 |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市卫健委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 |
甲级、乙级评价资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 |
甲级、乙级评价资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1.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
CMA检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许可、变更生产类别、变更生产地址、延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
CMA检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审批、延续)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 |
CMA检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省财政厅 |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
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复审) |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豫金发〔2019〕201号) |
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复审) | |||||||
融资担保机构合并(复审) |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审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豫金发〔2019〕200号) | ||||||
融资担保机构合并(复审) | |||||||
融资担保机构分立(复审) | |||||||
融资担保机构分立(复审) | |||||||
融资担保机构减少注册资本(复审) | |||||||
融资担保机构减少注册资本(复审) | |||||||
融资担保机构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备案(复审) |
《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开展施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豫政金〔2017〕296号) | ||||||
融资担保机构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备案(复审) | |||||||
注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审) |
《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退出问题的通知》(豫政金〔2018〕109号) | ||||||
省财政厅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退出批准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复审) |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豫金发〔2019〕202号) |
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复审) | |||||||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公司组织形式(复审) |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豫金发〔2019〕203号) | ||||||
小额贷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复审) | |||||||
小额贷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复审) | |||||||
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复审) | |||||||
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复审) | |||||||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股权结构(涉及第一大股东或其他一致行动人股东合计持股变更比例高于第一大股东现有股份)(复审) | |||||||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股权结构(不涉及第一大股东且变更比例低于第一大股东现有股份)(审核) | |||||||
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复审) |
《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退出问题的通知》(豫政金〔2018〕109号) | ||||||
省财政厅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设立、变更、注销) |
设立典当行审批(初审) |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典当行设立变更和退出三项审批制度的通知》(豫金发〔2020〕3号) |
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审批(初审) | |||||||
省财政厅 |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审批 |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审批(初审) |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融资租赁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豫金发〔2020〕17号) |
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省财政厅 |
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审批 |
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审批(初审) |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豫金发〔2020〕6号) |
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省自然资源厅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南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宛工改办〔2019〕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9条;《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4.0.9强制性条文)。 |
丙级以上(含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 |
参照豫发改收费[2004]1555号文件《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参照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
7个工作日(不含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时间)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省自然资源厅 |
临时用地审批 |
临时用地审批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符合方案编制相关资质要求 |
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省自然资源厅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出让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
具备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其他准入条件 |
评估项目收费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规定收费标准下浮30%执行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南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实施细则(试行)》(宛工改办【2020】10号) |
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服务机构 |
豫发改收费【2005】1007号 |
小型项目1天、中大型项目2-3天 |
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联合测绘技术导则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工程验线 |
建设工程验线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65条 |
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服务机构 |
国测财字【2002】3号、财建【2009】17号 |
小型项目三天、中型项目12天、大型项目双方协商约定不超过25个工作日 |
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联合测绘技术导则 |
省自然资源厅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原名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储量登记核准) |
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储量评审备案(市、县发证)、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储量评审备案(市、县发证)、探矿权转采矿权储量评审备案(市、县发证) |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
具备评审能力的机构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前期费用定额标准的通知(暂行)》(豫财办建〔2009〕229号) |
50个工作日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省财政厅 |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许可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省财政厅 |
慈善组织认定 |
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认定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社会团体慈善组织认定 | |||||||
省财政厅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六)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
省财政厅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第十二条第二款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二条第二款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二条第二款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
省应急管理局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1.跨越普通公路修建桥梁设施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具备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 |
按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省应急管理局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1.在普通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设施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具备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 |
按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省应急管理局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1.因修建铁路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普通公路审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具备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 |
按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省应急管理局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1.在普通公路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具备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 |
按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市公路管理机构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县内Ⅲ类)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 |
具备相应资质证书的机构 |
按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16]第6号令第 |
具备资质的工程设计公司 |
按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省应急管理局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利用跨越普通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具备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 |
按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市发改委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九条。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按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15个工作日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市发改委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一条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按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15个工作日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市发改委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一条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按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15个工作日 |
需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市发改委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水利工程项目概算审批;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一条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按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15个工作日 |
需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市发改委 |
节能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审批、核准、备案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或且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节能审查,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
无资质要求 |
按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15个工作日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省财政厅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九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九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十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十一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十二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资产评估机构 | |||||
律师事务所注销初审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后,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
会计师事务所 |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国资所改制为普通合伙所)初审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会计师事务所 |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国资所改制为普通合伙所)初审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会计师事务所 |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国资所改制为普通合伙所)初审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资产评估机构 |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国资所改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所)初审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会计师事务所 |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国资所改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所)初审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会计师事务所 |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国资所改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所)初审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资产评估机构 |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个人所改制为普通合伙所)初审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会计师事务所 |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个人所改制为普通合伙所)初审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资产评估机构 |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个人所改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所)初审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会计师事务所 |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个人所改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所)初审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资产评估机构 |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普通合伙所改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所)初审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会计师事务所 |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普通合伙所改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所)初审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资产评估机构 |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特殊的普通合伙所改制为普通合伙所)初审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会计师事务所 |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特殊的普通合伙所改制为普通合伙所)初审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资产评估机构 |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初审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三十四条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二)有自己的住所;(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十万元。具体适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律师业发展状况,需要提高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所申请书;(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三)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四)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六)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七)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申请设立分所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
会计师事务所 |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初审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三十四条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二)有自己的住所;(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十万元。具体适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律师业发展状况,需要提高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所申请书;(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三)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四)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六)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七)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申请设立分所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
资产评估机构 | |||||
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初审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
会计师事务所 | |||||
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初审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会计师事务所 | |||||
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初审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资产评估机构 | |||||
律师事务合伙协议变更初审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十七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二)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四)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五)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九)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
会计师事务所 | |||||
律师事务合伙协议变更初审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十七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二)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四)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五)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九)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
资产评估机构 |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变更 |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变更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
依法取得乙级以上(含乙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 |
1:500的地籍图284.26元平方米,1:1000的地籍图255.34元平方米。地籍权属测绘实际按收费标准的55%收取。(财综200194号)(国测财字[2002]3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登录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南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自行委托测绘机构,也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商品房预售变现售备案 |
商品房预售变现售备案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
依法取得乙级以上(含乙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 |
1:500的地籍图284.26元平方米,1:1000的地籍图255.34元平方米。地籍权属测绘实际按收费标准的55%收取。(财综200194号)(国测财字[2002]3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登录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南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自行委托测绘机构,也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
依法取得乙级以上(含乙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 |
1:500的地籍图284.26元平方米,1:1000的地籍图255.34元平方米。地籍权属测绘实际按收费标准的55%收取。(财综200194号)(国测财字[2002]3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登录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南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自行委托测绘机构,也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分割合并)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兼并、合并、分立) |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界址、面积变化或分割合并)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
依法取得乙级以上(含乙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 |
1:500的地籍图284.26元平方米,1:1000的地籍图255.34元平方米。地籍权属测绘实际按收费标准的55%收取。(财综200194号)(国测财字[2002]3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登录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南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自行委托测绘机构,也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政府储备)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租赁) |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 |
国有林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
依法取得乙级以上(含乙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 |
1:500的地籍图284.26元平方米,1:1000的地籍图255.34元平方米。地籍权属测绘实际按收费标准的55%收取。(财综200194号)(国测财字[2002]3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登录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南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自行委托测绘机构,也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
依法取得乙级以上(含乙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 |
1:500的地籍图284.26元平方米,1:1000的地籍图255.34元平方米。地籍权属测绘实际按收费标准的55%收取。(财综200194号)(国测财字[2002]3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登录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南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自行委托测绘机构,也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
依法取得乙级以上(含乙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 |
1:500的地籍图284.26元平方米,1:1000的地籍图255.34元平方米。地籍权属测绘实际按收费标准的55%收取。(财综200194号)(国测财字[2002]3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登录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南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自行委托测绘机构,也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
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
依法取得乙级以上(含乙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 |
1:500的地籍图284.26元平方米,1:1000的地籍图255.34元平方米。地籍权属测绘实际按收费标准的55%收取。(财综200194号)(国测财字[2002]3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登录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南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自行委托测绘机构,也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
依法取得乙级以上(含乙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 |
1:500的地籍图284.26元平方米,1:1000的地籍图255.34元平方米。地籍权属测绘实际按收费标准的55%收取。(财综200194号)(国测财字[2002]3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登录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南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自行委托测绘机构,也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
依法取得乙级以上(含乙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 |
1:500的地籍图284.26元平方米,1:1000的地籍图255.34元平方米。地籍权属测绘实际按收费标准的55%收取。(财综200194号)(国测财字[2002]3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登录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南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自行委托测绘机构,也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
依法取得乙级以上(含乙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 |
1:500的地籍图284.26元平方米,1:1000的地籍图255.34元平方米。地籍权属测绘实际按收费标准的55%收取。(财综200194号)(国测财字[2002]3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登录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南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自行委托测绘机构,也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 |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
依法取得乙级以上(含乙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 |
1:500的地籍图284.26元平方米,1:1000的地籍图255.34元平方米。地籍权属测绘实际按收费标准的55%收取。(财综200194号)(国测财字[2002]3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登录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南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自行委托测绘机构,也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市住建局 |
政府代管的维修资金使用核准 |
政府代管的维修资金使用核准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二十二条;宛房维【2022】06号文件 |
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不指定中介机构 |
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造价公司出具询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已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发 |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 |
具备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指定中介机构 |
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造价公司出具询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已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规划条件变更) |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 |
具备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指定中介机构 |
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造价公司出具询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已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附件2
邓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涉及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序号 |
部门 |
中介事项 |
行业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事项 |
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 |
收费 标准 |
服务时间 |
规范要求 |
1 |
市公安局 |
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出具 |
市公安局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
全国范围内,具备一级、二级营业性爆破爆破作业单位,不指定中介机构 |
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根据《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业主方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对需要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类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审核 |
依据《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备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2号)取消一批证明事项中明确:取消“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这个限制条件。 |
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
按照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林建协〔2018〕15号文件的规定;明确收费标准。 |
工作日;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
依据《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备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8号)取消一批证明事项中明确:取消“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这个限制条件。 |
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
按照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林建协〔2018〕15号文件的规定;明确收费标准。 |
工作日;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设立部分的综合考察报告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第二款: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
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6)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
按照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林建协〔2018〕15号文件的规定;明确收费标准。 |
工作日;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5 |
拟建机构或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的评价报告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
参照《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2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服务指南)》第27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事项服务指南。 |
提供符合拟建机构或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的评价报告 |
按照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林建协〔2018〕15号文件的规定;明确收费标准。 |
工作日;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6 |
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
按照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林建协〔2018〕15号文件的规定;明确收费标准。 |
工作日;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7 |
农业农村局 |
现场勘验需群众或企业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近两年疫病病原检测阴性报告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南阳市畜牧局关于印发南阳市种畜禽场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宛牧畜〔2018〕12号)附件2.南阳市二级种猪场验收标准中必备条件2.防疫: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能提供有资质的动物疫病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疫病病原检测阴性报告。 |
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疫病检测、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8 |
市国防动员保障中心(市人民防空服务中心) |
经审查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平战功能转换方案及其施工图审查意见 |
市住建局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200号令)第十七条 |
具备相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设立。 |
9 |
市国防动员保障中心(市人民防空服务中心) |
经审查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施工图审查意见 |
市住建局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200号令)第十七条 |
具备相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设立。 |
政府投资类项目涉及: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 |
市发改委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办法》豫人防〔2021〕27号,第四条、第十条、第十八条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条 | |||||
政府投资类项目涉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专家评审意见 |
市发改委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办法》豫人防〔2021〕27号,第八条、第十八条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 |||||
10 |
市国防动员保障中心(市人民防空服务中心)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或专家论证报告 |
市住建局 |
人民防空工程报废审批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办法》豫人防〔2021〕27号第二十二条 |
具有质量鉴定资质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11 |
市国防动员保障中心(市人民防空服务中心) |
人防工程平时平面图、战时平面图及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
市住建局 |
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审批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办法》豫人防〔2021〕27号第二十三条 |
具有相应设计资质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条 |
12 |
市人社局 |
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
省财政厅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
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2374号)文件的规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财务审计报告 |
《河南省公共就业创业业务经办规程和办事流程(试行)》(豫人社办〔2018〕79号)第一部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3.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变更:劳务派遣单位变更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注册资本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3.财务审计报告 | ||||||||
财务审计报告 |
《河南省公共就业创业业务经办规程和办事流程(试行)》(豫人社办〔2018〕79号)第一部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3.4劳务派遣单位延续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有效期到期需要延续的劳务派遣单位,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4.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包括三年派遣情况、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情况,财务审计报告等) | ||||||||
13 |
市人社局 |
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
省财政厅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订)》第十五条: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
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2374号)文件的规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财务清算报告 |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订)》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
财务清算报告 |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订)》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
个人审计报告 |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订)》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
财务清算报告 |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订)》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 ||||||||
14 |
市商务局 |
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市气象局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GB/T21431—2015《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32937-2016; |
依法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四条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
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 |
市生态环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具体要求。 | |||
15 |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邓州分局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报告编制 |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邓州分局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海洋工程、核与辐射类除外)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辐射类)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非辐射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9)第十九条 |
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机构 |
依据《河南省发改委关于优化和规范投资审批中介服务的指导意见》(豫发改投资[2019]627号),按照市场调节价格定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
16 |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邓州分局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 |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邓州分局 |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第十条 |
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 |
依据《河南省发改委关于优化和规范投资审批中介服务的指导意见》(豫发改投资[2019]627号),按照市场调节价格定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17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体检报告或健康自我承诺书 |
市卫健委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9 |
有体检资质的医院 |
市场调节价 |
提交报名申请时完成 |
申请人按照考纲要求自行决定体检项目 |
体检报告或健康自我承诺书 |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Z6002-2010 | ||||||||
含有视力、色盲等健康证明或健康承诺 |
第二十六条申请复审时,持证焊工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
18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省财政厅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2年版) |
有验资资质的验资机构 |
市场调节价格 |
提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完成 |
申请人按照要求进行验资 |
19 |
市文广旅局 |
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编制 |
南阳市文广旅局 |
1.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保发﹝2006﹞42号)。 |
无资质要求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仍需申请人提供文物影响评估报告,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审评估。 |
20 |
市文广旅局 |
考古发掘报告编制 |
省文物局 |
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
具备考古发掘资质的机构 |
国家定额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考古发掘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考古发掘。 |
21 |
市文广旅局 |
考古调查、勘探报告编制 |
南阳市文广旅局 |
1.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保发﹝2006﹞42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
具备文物勘探资质的机构 |
国家定额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文物勘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文物勘探。 |
22 |
市文广旅局 |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勘察设计方案 |
南阳市文广旅局 |
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第十四条:“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
无资质要求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仍需申请人提供文物保护修缮勘察设计方案,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核(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察设计方案技术评审评估。 |
23 |
市文广旅局 |
验资报告 |
南阳市文广旅局 |
|
《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第十四条:“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博物馆章程草案;(二)馆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展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的环境条件符合藏品展示、保护、管理需要的论证材料;(三)藏品目录、藏品概述及藏品合法来源说明;(四)出资证明或者验资报告;(五)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六)陈列展览方案。” |
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核)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
24 |
市文广旅局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南阳市文广旅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无资质要求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仍需申请人提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
25 |
市文广旅局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 |
南阳市文广旅局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四条;《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三条。 |
无资质要求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仍需申请人提供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
26 |
市文广旅局 |
馆藏二、三级文物修复方案 |
南阳市文广旅局 |
馆藏二、三级文物的修复初审 |
《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文物博发〔2014〕25号)第十五条修复馆藏珍贵文物,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修复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批准前,应出具独立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评审意见。 |
具备文物修复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仍需申请人提供馆藏二、三级文物修复方案,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 |
27 |
市文广旅局 |
馆藏二、三级文物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复制方案 |
南阳市文广旅局 |
馆藏二、三级文物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复制初审 |
《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文物政发〔2011〕1号)第九条:“文物复制、拓印报批材料应当包括文物的收藏单位或管理机构名称,文物名称、等级、时代、质地,文物来源或所处地点,文物照片,复制品、拓片用途及数量,复制、拓印方案,文物复制、拓印单位资质等级以及合同草案等内容。” |
具备文物复制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仍需申请人提供馆藏二、三级文物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复制方案,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 |
28 |
市文广旅局 |
拓印方案 |
南阳市文广旅局 |
馆藏二、三级文物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拓印初审 |
《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文物政发〔2011〕1号)第九条:“文物复制、拓印报批材料应当包括文物的收藏单位或管理机构名称,文物名称、等级、时代、质地,文物来源或所处地点,文物照片,复制品、拓片用途及数量,复制、拓印方案,文物复制、拓印单位资质等级以及合同草案等内容。” |
具备文物拓印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仍需申请人提供拓印方案,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 |
29 |
市应急管理局 |
建设项目(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市应急管理局 |
1.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对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5年修正)第十六条 |
具有住建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按相应资质开展业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自行选择设计单位,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设计单位提供服务 |
30 |
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报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项目)编制 |
市应急管理局 |
1.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2012〕96号)第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对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至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5年修正)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六条。 |
具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自行选择设计单位,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设计单位提供服务 |
31 |
市卫健委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 |
市卫健委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 |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2 |
市卫健委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市卫健委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 |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3 |
市卫健委 |
3个月内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合格监测报告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
CMA检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饮用水供水单位水合格监测报告 | |||||||||
34 |
市卫健委 |
消毒产品生产车间环境检测和卫生学检测报告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
CMA检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工作日;双方协商约定;其他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消毒产品用水检测报告 | |||||||||
35 |
市卫健委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报告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 |
CMA检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工作日;双方协商约定;其他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6 |
市金融办 |
验资报告 |
省财政厅 |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豫金发〔2019〕201号) |
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 |||||||||
验资报告 |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审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豫金发〔2019〕200号) | ||||||||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 |||||||||
验资报告 | |||||||||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 |||||||||
验资报告 | |||||||||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 |||||||||
关联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
《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开展施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豫政金〔2017〕296号) | ||||||||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 |||||||||
清算审计报告 |
《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退出问题的通知》(豫政金〔2018〕109号) | ||||||||
37 |
市金融办 |
验资报告 |
省财政厅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设立、变更、注销) |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典当行设立变更和退出三项审批制度的通知》(豫金发〔2020〕3号) |
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 |||||||||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 |||||||||
38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省自然资源厅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南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宛工改办〔2019〕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9条;《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4.0.9强制性条文)。 |
丙级以上(含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 |
参照豫发改收费[2004]1555号文件《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参照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
7个工作日(不含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时间)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39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 |
省自然资源厅 |
临时用地审批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符合方案编制相关资质要求 |
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0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含土地评估) |
省自然资源厅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
具备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其他准入条件 |
评估项目收费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规定收费标准下浮30%执行 |
工作日;双方协商约定;其他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1 |
市民政局 |
财务审计报告 |
省财政厅 |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2 |
市民政局 |
验资报告 |
省财政厅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六)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
43 |
市民政局 |
验资报告 |
省财政厅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第十二条第二款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二条第二款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
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二条第二款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
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
44 |
市交通运输局 |
安全评价报告 |
省应急管理局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具备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 |
按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5 |
市交通运输局 |
安全评价报告 |
省应急管理局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具备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 |
按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6 |
市交通运输局 |
安全评价报告 |
省应急管理局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具备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 |
按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7 |
市交通运输局 |
安全评价报告 |
省应急管理局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具备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 |
按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8 |
市交通运输局 |
加固、改造方案 |
市公路管理机构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 |
具备相应资质证书的机构 |
按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9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工程初步设计编制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16]第6号令第 |
具备资质的工程设计公司 |
按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50 |
市交通运输局 |
安全评价报告 |
省应急管理局 |
利用跨越普通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具备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 |
按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51 |
市发改委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申请报告评审 |
市发改委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九条。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按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15个工作日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52 |
市发改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 |
市发改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审批、核准、备案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或且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节能审查,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
无资质要求 |
按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15个工作日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节能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53 |
市司法局 |
验资报告 |
省财政厅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九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工作日;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资产评估报告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九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十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十一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十二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资产评估机构 | |||||||
清算报告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后,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
会计师事务所 | |||||||
审计部门出具的国资律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会计师事务所 | |||||||
验资报告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会计师事务所 | |||||||
资产评估报告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资产评估机构 | |||||||
审计部门出具的国资律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会计师事务所 | |||||||
验资报告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会计师事务所 | |||||||
资产评估报告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资产评估机构 | |||||||
验资报告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会计师事务所 | |||||||
资产评估报告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资产评估机构 | |||||||
验资报告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会计师事务所 | |||||||
资产评估报告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资产评估机构 | |||||||
验资报告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会计师事务所 | |||||||
资产评估报告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资产评估机构 | |||||||
验资报告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会计师事务所 | |||||||
资产评估报告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资产评估机构 | |||||||
验资报告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三十四条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二)有自己的住所;(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十万元。具体适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律师业发展状况,需要提高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所申请书;(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三)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四)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六)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七)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申请设立分所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
会计师事务所 | |||||||
资产评估报告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三十四条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二)有自己的住所;(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十万元。具体适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律师业发展状况,需要提高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所申请书;(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三)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四)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六)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七)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申请设立分所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
资产评估机构 | |||||||
清算报告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
会计师事务所 | |||||||
验资报告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会计师事务所 | |||||||
资产评估报告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资产评估机构 | |||||||
验资报告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十七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二)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四)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五)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九)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
会计师事务所 | |||||||
资产评估报告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十七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二)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四)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五)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九)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
资产评估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