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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具体情况
被告人刘某海,男,汉族,1967年3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12930********2690,高中文化,经商,邓州市晨晓面粉厂法人,住邓州市夏集乡文化路。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11月2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3年12月29日被逮捕。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24)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刘某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4年4月8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5月9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判决被告人刘某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海退赔有关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397.4万元。宣判后,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24年7月29日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海退赔有关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397.4万元。
二、涉案资产处置情况
2024年11月6日,刘某海案涉及有关被害人23人责令退赔一案移送执行程序,立(2024)豫1381执4472号执行案,申请执行标的397.4万元,该案于2024年11月6日开始执行,目前已执行完毕,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邓州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刘某海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邓州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将恢复执行。
特此公告
邓州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