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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邓州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办公室信息信息中心  2010-01-16【打印该页】

邓政办〔2010〕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邓州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州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

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根据省、市近期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坚决有效遏制和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以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减少一般事故,控制较大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突出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和领域,以及有关部门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

重点内容: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2、交通运输。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

3、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4、危险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5、烟花爆竹。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

6、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三、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从9月1日起至10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安排部署阶段(9月1日至9月10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对今年以来发生的事故和存在的隐患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制定本地、本行业(领域)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9月10日前,各级、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9月11日至10月25日)。此次专项行为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安监、国土、工业、公安、交通、建设、发改、工商、质监、商务、旅游、农机、监察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关共同严厉打击。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或领域特点,采取得力措施,指导和推动专项行动工作。

(三)督导检查阶段(10月25日至10月31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部门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专家检查、跟踪检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市政府安委会将组织督查组对各乡镇办区、各有关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专项行动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效果不明显的乡镇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1月3日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开展严厉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力措施。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击治理措施。要进一步强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责任分工,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各乡镇办区要以本辖区内产业高度集中、近年来事故多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行业和单位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击中要害。

(三)标本兼治,注重实效。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要把属地管理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要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要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要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要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依法依规依纪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厂长(矿长、经理);对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要坚决打击和铲除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保护伞”,以及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坚决查处领导和参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组织者及骨干,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公职人员,坚决查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营造氛围,强化监督。在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期间,要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和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企业及职工,全面理解、参与和推进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和舆论监督渠道,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推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确保取得预期成效。

主题词: 安全生产  打击非法  专项行动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30日印发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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