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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检察院集体记功的决定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  2009-01-18【打印该页】

邓政文〔2009〕152号

 

近年来,市检察院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邓州市情和党委政府各时期的中心任务,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主题,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坚持创新发展,积极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各项工作均跨入了全市、全省先进行列,2008年度目标考评居南阳市第一名,还先后荣获了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全国一级规范化驻所检察室、国家级文明接待室、南阳市先进检察院等多项殊荣,保持了省级文明单位称号,被省政府命名为省级园林单位,同时,在2009年全省检察机关基层建设会议上,被省院授予“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为邓州市赢得了荣誉。为表彰先进,激励斗志,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为市检察院记集体三等功一次。

市政府希望检察系统广大干警,进一步发扬成绩,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切实履行好检察官的神圣职责,再创检察工作新辉煌。各乡镇办、市直各单位要虚心向市检察院学习,学习他们忠于职守、勤奋敬业的工作作风,学习他们求真务实、团结协作的拼搏精神,以高度的责任心、事业心和全新的敬业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负重拼搏,勇于创新,坚韧不拔,实干兴业,为维护全市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人事  表彰  决定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1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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