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政〔2010〕27号
为积极鼓励我市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总量,拓展融资渠道,创新金融服务,优化信贷投向,增加有效信贷投入,进一步推进邓州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对象
农发行邓州市支行、工商银行邓州市支行、农业银行邓州市支行、中国银行邓州市支行、建设银行邓州市支行、邮政储蓄银行邓州市支行、邓州市农村信用联社等。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内容实行百分制,主要内容:工业企业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等);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年度新增存贷比。
(一)对工业企业贷款(70分,其中固定资产贷款40分,流资贷款30分)。达到去年增量的得70分(贷款期限为一年及以上),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扣)1分,扣完为止。
(二)金融机构新增贷款(10分)。按上两年本单位新增贷款额的平均数为基数,当年新增贷款额较基数增长15%以上的金融机构得满分;达不到或减少的不计分(新增贷款额用平均余额法计算,公式为每月月末贷款总额之和除以12减去基数)。
(三)年度新增存贷比(10分)。年内新增贷款与新增贷款(月平均数)比例达到70%的,得基本分。每高一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存贷比例以75%为限,超过75%后不再加分,每低于一个百分点减1分,扣完为止。
(四)银企洽谈会签约贷款完成情况(10分)。当年签订的合约类贷款100%完成投放且授信类贷款80%完成投放的,得10分,每减少1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授信类完成投放高于80%的每1个百分点加1分;意向类完成投放的每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10分。
三、考核组织
市政府成立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褚清黎任组长,政府党组成员丁心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金融服务中心。考核工作由财政局会同市人民银行、银监办、工信局进行。年终根据金融机构全年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奖励。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考核工作,及时准确地报送考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四、表彰奖励
(一)根据对各金融机构考核得分情况排出名次,设一、二、三等奖若干名,按年考核,一次兑现。市政府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一等奖奖金20万元,二等奖奖金10万元,三等奖奖金5万元。
(二)市人民银行、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按各金融机构奖金的平均数给予奖励。
(三)市银监办根据金融机构的奖励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四)对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每年由政府分别授予“年度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重大贡献单位”、“年度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单位”、“年度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通报其上级行。
(五)建立政府扶持政策与银行贡献挂钩机制。对贷款投放多、存贷比高、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市政府可通过各种政策扶持,给予鼓励激励,支持发展。
(六)在各类创先评优活动中,着重向获奖的金融机构及负责人倾斜。在新闻媒体对受表彰的金融机构进行宣传。
(七)市财政安排金融机构考核奖励资金总额50万元,如实际计算奖励总额不足50万元的按实际数奖励,如实际计算奖励总额超过50万元,按比例计算各金融机构奖金。
(八)市政府设立信贷投放奖励基金。奖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拨付。
(九)金融机构奖金的50%用于奖励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其余用于奖励其他有功人员。
五、本办法所指贷款,包括各项本外币贷款、上级直放贷款和贸易融资等。市内金融机构对市外发放的贷款以及粮食收购贷款予以剔除。
六、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 金融机构 地方经济 奖励办法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12日印发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