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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市政府办公室  2020-12-02【打印该页】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依据该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实际,经政府依法审查,确认以下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一、确认的本级部门行政执法主体有:邓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邓州市教育体育局、邓州市科学技术局和工业信息化局、邓州市公安局、邓州市民政局、邓州市司法局、邓州市财政局、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邓州市交通运输局、邓州市水利局、邓州市农业农村局、邓州市商务局、邓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邓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邓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邓州市应急管理局、邓州市审计局、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邓州市统计局、邓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邓州市医疗保障局、邓州市城市管理局(邓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邓州市残疾人联合会、邓州市国家保密局、邓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邓州市档案局、邓州市气象局、邓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邓州市彭桥镇人民政府、邓州市裴营乡人民政府、邓州市张楼乡人民政府、邓州市刘集镇人民政府、邓州市十林镇人民政府、邓州市小杨营镇人民政府、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邓州市白牛镇人民政府、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邓州市高集镇人民政府、邓州市构林镇人民政府、邓州市腰店镇人民政府、邓州市夏集镇人民政府、邓州市孟楼镇人民政府、邓州市林扒镇人民政府、邓州市文渠镇人民政府、邓州市都司镇人民政府、邓州市陶营镇人民政府、邓州市穰东镇人民政府、邓州市张村镇人民政府、邓州市桑庄镇人民政府、邓州市九龙镇人民政府、邓州市汲滩镇人民政府、邓州市赵集镇人民政府、邓州市罗庄镇人民政府、邓州市龙堰乡人民政府、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

  二、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重新审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依法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三、实行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四、已公布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凡未经公布的部门,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六、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法定执法证件,亮证执法。

                                                             邓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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