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类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时限要求 |
收费情况 |
备注 | ||
序号 |
名称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1) |
粮食收购资格首次申请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做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 |
政策法规科 |
无 |
粮食收购许可证:4年 |
15 |
5 |
不收费 |
证件名称:粮食收购许可证 |
(2) |
粮食收购资格变更 | |||||||||||
(3) |
粮食收购资格延续 |
行政检查类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粮食收购资格核查 |
政策法规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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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
执法监督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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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
执法监督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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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陈粮出库未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执法监督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4、 |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
执法监督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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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执法监督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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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
执法监督科 |
《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7 |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
执法监督科 |
《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第二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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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执法监督科 |
《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第八条:“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第三十条:“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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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执法监督科 |
《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其他职权类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批准 |
储备管理科、财政局和农发行有关科室 |
《邓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邓政【2015】52号第九条 代储企业应当根据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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