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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
收件-受理-审核 | 收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件通知单》;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受理: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告知原因; 审核: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查意见。通过审核的,报省司法厅核准;不予通过的,退回申请,并告知原因; |
公证仲裁管理科 | 5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1.【国务院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国家级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后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3.【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4.【国家级规范性文件】《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38号) 在设区的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再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在农村按需有序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 |
收件-受理-审核 | 收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件通知单》;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受理: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告知原因; 审核: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查意见。通过审核的,报省司法厅核准;不予通过的,退回申请,并告知原因; |
基层科 | 1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0377-62617339 投诉机构:邓州市司法局 投诉电话:0377-62124307 | |||||||||
受理地点:邓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