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系统维护:邓州市政务大数据中心(邓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联系电话:0377--62283198 email:dzsrmzfwz@126.com 网站地图
豫ICP备14015531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41138102000131 网站标识码:4113810005
职权类别: | 行政给付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受理 |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件通知单》;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 窗口工作人员 | 3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核 |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或需要作出的说明;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并及时转交后台;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 |||||||
决定 | 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 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 | |||||||
送达 | 电话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快递送达 |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 |||||||
2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
受理 | 收集所交案卷材料; | 窗口工作人员 | 10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核 | 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提交立卷材料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结案材料不齐全的案件,一次性告知相关律师; 对结案材料齐全的制作补贴发放预算表并进行登记;办理结果:通过的按步骤继续进行;未过的告知补充相关材料;; | 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 | |||||||
决定 | 对立卷材料齐全的,告知案件承办律师事务所开具补贴合计金额的税务统一发票或财政收据;;办理结果:审查提出意见决定;; |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 |||||||
送达 | 收到发票等票据后,向案件承办律师事务所支付办案补贴;;办理结果:准予补贴发放,转到本人实名账户;; | 法律援助中心财务工作人员 | |||||||
3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保障奖励。 | 收件 | 个人将调解卷宗装订成卷后报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 | 窗口工作人员 | 10个工作日 | 18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受理 | 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向相关部门申请 | 窗口工作人员 | |||||||
审核 | 对提供材料进行审核,确认调解案件类型 | 基层科 | |||||||
决定 | 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补贴标准予以发放。 | 业务负责人 | |||||||
4 |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国家级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 (七)强化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保障 16.落实人民调解员抚恤政策。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人民调解员需要救助的情况,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待遇。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死亡的,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抚恤等相关待遇。探索多种资金渠道为在调解工作中因工作原因死亡、伤残的人民调解员或其亲属提供帮扶。 |
收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件通知单》;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 窗口工作人员 | 10个工作日 | 18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受理 | 调解员所在调委会出具的调解员身份证明;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初步审核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受理; | 窗口工作人员 | |||||||
审核 | 持有医院或者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相关证明的,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 基层工作指导科 | |||||||
决定 | 配合民政、财政部门发放到位; | 基层工作指导科 | |||||||
服务电话:0377-62617339 投诉机构:邓州市司法局 投诉电话:0377-62124307 | |||||||||
受理地点:邓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