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邓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行政检查类 
市政府办公室  2020-12-28【打印该页】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类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1 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管 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行政检查 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受理;2.开展审核、检查;3.作出处置;4.予以反馈。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监管对象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4。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强制决定。6。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司法鉴定管理科
3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变更核准、注销登记的监管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1.制定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
基层工作指导科
8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监管 对律所及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行政检查 1.《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2.《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3.《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等规范性文件;2.下发规范性文件并明确责任主体;3.对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所、律师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5.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6.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4.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处罚程序。
律师工作科
服务电话:0377-62124307             投诉机构:邓州市司法局          投诉电话:0377-62124307
受理地点:邓州市司法局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信息
主办: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系统维护:邓州市政务大数据中心(邓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联系电话:0377--62283198 email:dzsrmzfwz@126.com 网站地图
豫ICP备14015531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41138102000131 网站标识码:4113810005

邓州政府网

邓州政务微信

手机版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4/03/25 19:5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