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邓州市盐业执法监督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 
市政府办公室  2020-12-29【打印该页】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类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监管流程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1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处罚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三倍以上十七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八万五千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七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发现问题立案调查取证,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稽查队
2 违反禁止性规定生产经营食盐的处罚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禁止性规定生产经营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十九点五倍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一万五千元以上十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九点五倍以上二十五点五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情节较为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三万五千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十五点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发现问题立案调查取证,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稽查队
3 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的处罚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三倍以上十七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情节较为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八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七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发现问题立案调查取证,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稽查队
4 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处罚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发现问题立案调查取证,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稽查队
5 生产经营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的,或者加碘食盐的标签未标明碘的含量的处罚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的,或者加碘食盐的标签未标明碘的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点五倍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上三万六千五百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六点五倍以上八点五倍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情节较为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六千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八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发现问题立案调查取证,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稽查队
6 (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发现问题立案调查取证,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稽查队
7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8500元以上36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改正,处36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发现问题立案调查取证,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稽查队
8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0.9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0.9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发现问题立案调查取证,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稽查队
9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
《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标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问题立案调查取证,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稽查队
10 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0.9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0.9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发现问题立案调查取证,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稽查队
11 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处罚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加工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报请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取消其碘盐加工资格;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取消其碘盐批发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0.9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0.9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取消碘盐加工资格或碘盐批发资格。
发现问题立案调查取证,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稽查队
12 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处罚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0.9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0.9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问题立案调查取证,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稽查队
13 第九条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必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食盐实行定点生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申领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证生产食盐。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并应当加强质量检测工作,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食盐不准出厂。第二十条 烧碱、纯碱工业用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合同订货。用盐企业应当将订立的合同及其执行情况,报送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工业用盐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由当地盐业公司按实际需要组织供应,保证用盐单位的需要。
各种用盐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挪作他用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二点四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发现问题立案调查取证,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稽查队
14 第十一条 生产食盐时,所用的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药典标准。
在食盐中添加药物或营养强化剂,加工多品种保健盐,必须经预试验后,报省卫生、医药、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严禁利用盐卤水晒制、熬制盐产品;严禁利用盐土、硝土加工制盐。未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出售盐卤水和工业生产过程中以氯化钠为主要成份的附产物。
第十三条 盐产品的包装及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食盐包装袋、防伪标志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未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购销和使用。
在本省销售的工业用盐,有包装物的,其包装物必须印制明显工业盐标志,并标明不得食用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用于生产的设备、工具和原材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用于生产的设备、工具和原材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用于生产的设备、工具和原材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用于生产的设备、工具和原材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问题立案调查取证,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稽查队
15 严禁将下列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不符合食盐包装标准的盐产品;
(二)原盐、加工盐、非碘盐、不合格碘盐;
(三)土盐、硝盐、液体盐、平锅盐;
(四)工业废渣、废液制盐;
(五)其他不符合食盐质量标准的盐产品。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问题立案调查取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服务电话:0377-62165531           投诉机构:邓州市盐业执法监督局          投诉电话:0377-62129032
受理地点:邓州市盐业执法监督局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信息
主办: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系统维护:邓州市政务大数据中心(邓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联系电话:0377--62283198 email:dzsrmzfwz@126.com 网站地图
豫ICP备14015531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41138102000131 网站标识码:4113810005

邓州政府网

邓州政务微信

手机版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4/03/25 19:5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