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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邓州市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  2009-01-29【打印该页】

邓政办〔2009〕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及时、有效地处置医疗纠纷,市政府制定了《邓州市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或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卫生 医疗纠纷  预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8月24日印发  

      (共印100份) 

邓州市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为及时、有效地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实事求是、依法高效和有利于医疗纠纷的妥善处置、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迅速控制事态发展,尽量减少因处置不力而造成的负面影响。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邓州市医疗纠纷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民政局、市法院为成员单位。

三、部门职责

1、市卫生局:负责医疗纠纷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报告,负责指导医院制定应急处置的具体方案,使应急处置工作得以有序、高效地进行,并负责及时向市领导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市公安局:负责并会同医疗部门依法做好医疗纠纷现场的治安管理和处置工作,及时制止医患双方的过激行为,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

3、市信访局:参与医疗纠纷调处,及时做好医疗纠纷当事人的说服劝导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4、市民政局:协助卫生及有关部门做好死者亲属的思想工作,负责接收公安、卫生部门移送的尸体,同时与公安、卫生部门协商配合处置死者遗体工作,及时将尸体运往市殡仪馆处置。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弃婴的收养和救助工作。

5、市法院:依法受理诉讼案件。

6、各乡镇(办、区)政府、市直单位及驻邓各单位:按照“属地管辖、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会同卫生、信访、公安等机关维护好本地、本单位大局稳定。若发生群体性上访和医疗纠纷事件,乡镇(办、区)、村(居)委员会主要领导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及时做好正面劝导、说服劝返工作,并全程配合卫生、公安等部门做好医疗纠纷处置工作。

7、医疗机构:加强医疗安全教育,提高医疗质量,加强医患沟通,最大限度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立即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掌握基本情况,履行好证据保存和提供义务,认真接待和安抚家属,告知患方解决途径及程序。医疗纠纷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进行病案讨论、总结,分析原因、明确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并对有过错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在纠纷解决7日内要向市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同时附具协议书或调解书、判决书。

四、处置程序

1、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2、由卫生局主持协调解决,或由当事人、当事单位共同委托南阳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再解决;

3、由当事人、当事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引导医患双方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走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并组织医患双方当场封存病历资料和药品等实物,由医患双方共同签字见证。有死亡的,要把尸体解剖的重要性及时限(常温下48小时内,冻存条件下7日内)明确告诉患方,以便为鉴定提供重要物证。

五、有关要求

1、当医疗纠纷应急事件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市卫生局和所在乡镇(办、区)政府、派出所报告。

2、市卫生局、公安局视实际情况进行处理,事态严重时向市领导小组领导和主管领导报告。

3、医疗单位在与患方协商处理中,应动员和引导患者选派直系亲属代表3—5名到单独场所进行沟通协商。公安部门在接到医疗机构请求协助时要在第一时间派出警力到场,并协助做好宣传疏导工作,维持正常秩序。根据医患双方的请求,市卫生局可派相关人员参与了解情况,协助解决医疗纠纷。如协商未果,应视情况由相关部门参与进行调解。

4、医疗机构不得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随意超规定补偿。医疗机构认为自身无过失或非医疗事故的,或对协商意见无法统一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同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5、当医患双方达不成共识,患方聚众闹事,事态升级,局面难以控制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当地乡镇(办、区)政府要迅速派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到现场参与协调和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6、公安机关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规范和明确现场处置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现场处置民警要熟知处置工作的原则、程序以及方式、方法。

六、责任追究

1、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2、市直有关部门、涉及乡镇(办、区)、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及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推诿塞责,未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或不配合做好劝导、说服、批评教育工作,疏散劝返聚众人员,化解矛盾等接待处置工作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后,交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

3、对煽动、组织、怂恿、策划、支持、雇佣群众集体上访闹事,扩大事态的为首人员和骨干人员,以及在医疗纠纷中有过激、异常行为的人员,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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