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各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邓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邓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和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邓州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其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民政局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
成 员:市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委、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教育局、环保局、广电局、气象局、旅游局、市电业局、武警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2.2职责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可以参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市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连,连接市有关部门、各乡镇、街(区)办事处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与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街(区)办事处主任和村委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居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居民手中。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和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应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和南阳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4.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情。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及中型(Ⅳ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出现特大型、大型及中型(Ⅳ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方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行先期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同时,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范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直接上报南阳市、省人民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工作结束。
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施救工作,将地质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地质灾害灾情。
5.2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地质灾害发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3善后处理工作
5.4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以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要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下做好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配合省人民政府做好特大型、大型及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做好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其职责分工是:
6.1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表述不规范>诱发因素,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和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蔓延;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国土资源厅、南阳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
6.2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挥、监督和管理工作。
6.3市发改委:负责中小型救灾项目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6.4市交通局:组织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安全,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因灾毁损的水利设施。
6.5市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受损的公用设施,消除灾害隐患。
6.6市建委:组织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灾区供水、供气;组织抢修因灾受损的公用设施,消除灾害隐患。
6.7市民政局:协助灾区各级政府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6.8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乡镇、街(区)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乡镇、街(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6.9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持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协助灾区政府疏散转移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及强腐蚀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6.10市广电局:负责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期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宣传工作。
6.11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6.12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的排险,组织修复被损坏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6.13市电业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供电设施安全;组织抢修损毁的供电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6.14洛阳铁路分局邓州工务段: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辖区内铁路干线的安全,确保运输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铁路设施。
6.15市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人员,进行工程抢救。
6.16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物资,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7 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街(区)办事处(村庄)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宛政[2004]110号)规定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
7.2通知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设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应急技术保障
市国土资源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力度和投入,同时开展有关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南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宛政[2004]110号)规定执行。
7.6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应组织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8.2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的变化或需要,一般3年进行一次修订或更新,修订或更新后须报市政府批准。更新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9 奖惩
9.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9.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生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地质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要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劵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10.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