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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  2013-09-09【打印该页】

 

邓政办〔2013〕59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邓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邓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96

邓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邓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跨市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并指导乡镇办事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害。

突出重点,预防为主。对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重点水域、重点区域实施监控,加强环境事件危险源监测、分析、预测、预警,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加强培训和预案演练,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

资源共享,科学处置。完善环境应急监测网络,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理技术及设施,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行业优势和专业救援力量的作用,加强协同配合,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应急管理中的参谋作用,建立应急处置专家支撑体系,确保科学决策,科学处置。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秘书长

市环保局局长

   员: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外侨办、市文广新局、市国资办、市安监局、市监察局负责人。

2.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我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提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及时研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事项,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现场指导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请求驻地武警部队给予应急支援。

2.3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职责:积极主动地为指挥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搞好上传下达和对一线处置工作的监控,督促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部门按照要求落实各项处理措施;在指挥部授权下,依法组织协调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方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并完善环境事件监测和预警体系。

2.4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协助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市发改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事故性质,负责参与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电力、医疗器械等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后的恢复工作。

市教体局: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学生及教职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市公安局:参与协助环境污染、核辐射、废弃危化品、危险废弃物及生态破坏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对涉嫌犯罪的重大污染环境事故案件、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等的调查和查处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伤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邓州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国资办:参与监管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人社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

市国土局:参与滥采滥挖矿产资源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住建局: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提供必要的公路、水上交通运输及相应机具设备。

市水利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协调河流的调水、配水;负责鱼类等水生生物死亡事件调查处置工作;负责对水利工程自用船舶及水体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协调有关部门处置地方小水电的突发环境事件。

市农业局:负责对农业环境污染、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以及农作物病虫害等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检测和处理。参与畜禽养殖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及扑灭等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单位按照《邓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旅游局:参与旅游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外侨办:负责协调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关涉外事务。

市文广新局:按照《邓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和舆情监管。

市安监局:参与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2.5 专家组

市环保局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指挥部,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统一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3 监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区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处理、统计分析和报告。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                      

3.2 预警分级及发布

按照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波及的范围,我市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较大(Ⅲ级)、一般(Ⅳ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3 预警处置

进入预警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在市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指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势态发展情况;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落实;作好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四级。

4.1.1 特别重大(Ⅰ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特别严重的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存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4.1.2 重大(Ⅱ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

4.1.3 较大(Ⅲ)。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出现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重伤);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市)县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1.4 一般(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出现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市)县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2 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以事发当地政府为主,超出本级应急处理能力时,向上级政府请求增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实施;Ⅲ级、Ⅳ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由市政府决定。

4.3 应急响应程序

4.3.1 Ⅰ级、Ⅱ级、Ⅲ级突发环境应急响应。市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实施先期处置。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办事处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积极配合省、市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的进展情况。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现场组织和指挥协调。

市环保局开通与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通信联系,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开展应急处置、事件调查、采样监测;加强污染控制,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请求省环保厅给予技术指导并配合省环保厅有关专家进行事件确认,判定事件性质和等级;对不明原因的事件,组织开展原因查找和处置措施的研究;及时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省环保厅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3.2 Ⅳ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市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实施处置。应急指挥部及时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市环保局开通与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通信联系;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事件调查与分析、采样与监测、污染控制工作;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评估和确认,判定事件性质和等级,分析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必要时请求省环保厅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省环保厅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向有关部门和可能波及的区(市)县环保部门通报情况。

市级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要求。

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辖区内有关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工作。

4.4 指挥协调

Ⅰ级、Ⅱ级、Ⅲ级及跨区(市)县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积极协助配合,并启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受灾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制本区域各类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组织抢修突发环境事件损坏的基础设施;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活秩序;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等。

4.5 应急监测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根据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级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

事件发生初期,环保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的扩散速度及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迅速制定监测方案,确定污染控制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定位,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环保部门根据应急监测数据组织专家综合分析,查明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提出处理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环保部门根据辐射事故污染的扩散速率和事故发生地的气象以及地域特点迅速制定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事故区域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的范围、辐射源项、源强和环境介质的辐射水平、职业人员及公众受照剂量,预测并报告事故的发展情况和辐射事故的变化趋势,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4.6 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和范围。辐射事故发生地,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事故特点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辐射警示标志,配备个人辐射剂量仪和辐射防护装备。

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范围和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7 应急终止

4.7.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限值以内;

3)辐射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计量值以内;

4)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5)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6)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7.2 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省政府或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4.7.3 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省政府或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4.7.4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市政府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4.7.5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市政府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4.8 信息报告及通报

4.8.1 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4.8.2 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及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现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由生产安全、交通事故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在报告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同时报告环保部门。

发生Ⅰ级、Ⅱ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后,市政府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发生Ⅲ级及以上突发辐射环境事件应在1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

4.8.3 报告分类。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

初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辐射源项、源强、可能的危害症状、人员受害情况、捕杀和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及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和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以及有关建议。

4.8.4 事件通报。市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可能波及的区(市)县政府通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中死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分别由市外侨办、市台办负责通报。

5 新闻发布

市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信息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邓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预案》执行。

5.1 工作原则

及时主动,准确把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力争在第一时间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程度地避免或者减少公众猜测和新闻媒体的不准确报道,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

加强引导,注重效果。要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意识和工作水平,使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有利于党和国家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置。

严格制度,明确职责。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严格执行新闻发言工作流程。除按规定应由国家、省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外,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市委、市政府及宣传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由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环保部门归口管理。对违反工作纪律,蓄意封锁或者随意散布消息,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2新闻发布组织指挥体系

市政府成立的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为应急指挥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组长:由负责应急指挥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指定。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以及负责事件处置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成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范围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5.3 新闻发布领导小组职责

①接受市政府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授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发展,启动各项工作,有关部门迅速派员集中办公,必要时设立新闻中心;

②审定新闻发布方案,决定新闻发布内容,负责新闻发布;

③管理采访事件的中外记者;

④收集、跟踪境内外、市内外舆情,及时向市政府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情况,通过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

⑤落实市政府环境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5.4  相关单位职责

①负责事件处置的环境保护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新闻发布工作;要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事件的有关信息;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的初稿,并审核向新闻媒体提供的新闻稿;参与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按有关规定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②市委宣传部提出对内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对内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市内舆情,组织舆论引导。

③市新闻办在省政府新闻办指导下,提出对外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具体组织对外新闻发布、报道,收集跟踪境外、市外舆情,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负责与省政府新闻办沟通联络。涉外宣传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④市外办同省外办沟通联络,负责受理外国记者的采访申请及管理工作。

⑤市台办与省台办沟通联络,负责受理台湾地区记者的采访申请及管理工作。

5.5 工作分工

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的运转协调工作,负责事件处置的环保部门和新闻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新闻发布。

市新闻办、公安局、信息中心负责对境内外媒体有关事件报道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负责对境内外媒体、互联网有关事件报道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组织对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5.6 新闻发布工作要求

及时准确。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的快速反应机制,新闻发布既要争取发布时效,又要确保信息准确。对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公共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猜测和恐慌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随后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把握适度。新闻发布既要使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又要讲究策略,认真谋划,确保事件处置工作顺利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发布要适时、适度,要有助于公众对事件的正确了解,争取更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助于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事件的处置,消除和化解公众的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突出重点。要坚持团结稳定、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争取先入为主的效果,打好主动仗。除及时发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信息外,应当着重组织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妥善处置事故的情况,有关部门已经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效果;报道社会公众以健康的心态面对考验、战胜危机的信心,宣传有关的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知识。

分类处理。 危及公共安全并造成广泛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对涉及重大政治性、群体性事件,危害国家安全、损害我国国际形象和我市外部形像的突发环境安全事件,一般不作公开报道,通过内参反映。确需公开报道的,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统一部署,通过主流媒体发布消息。

5.7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通讯网络系统,确保应急期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国家、省和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之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内部各成员之间,以及领导小组与新闻单位之间的信息畅通。明确参与应急工作的市宣传主管部门和市级新闻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人员的通信方式,并指定联络人。

6 善后处置

市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和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应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生态恢复等工作;积极主动协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7 调查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查找事件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生态恢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8 应急保障

8.1 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市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邓州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8.2 装备保障

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部门和单位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施建设,增强自身防护装备、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能力。

8.3 通信保障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8.4 人力保障

市政府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相关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建设,形成市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体系。

8.5 技术保障

建立专家库,为指挥决策提供智力保障。建立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应急数据库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援。

8.6 宣传教育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8.7 应急培训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8.8 应急演练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定期对预案进行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联动能力;针对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9 责任与奖惩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2)对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河南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2)不按照规定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10 附 则

10.1 名词术语

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和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经济社会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为,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3类:突发环境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有毒有害气体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及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污染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分为单项演练、综合演练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演练。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部分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市环保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10.3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10.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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