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政〔2014〕44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邓州市房屋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邓州市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邓州市房屋安全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增强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综合指挥及处置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邓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9号)、《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3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原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邓州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发生倒塌、坍塌或承重结构严重损坏,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置的事件。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系统及职责
2.1 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房产管理中心主任,各乡镇长、街区办事处主任
成员:市房产管理中心、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大队、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邓州供电公司、市质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办、市委外宣办、市教体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分管城建和安全工作负责人。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房屋安全应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工作,制定全市房屋安全应急工作方案,确定重大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市应急委提出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和意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市级抢险救灾专项资金,并对抢险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房屋安全应急工作落实,向市应急委报告重特大突发性房屋安全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
2.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各乡镇长、街区办事处主任
副总指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分管城建和安全工作负责人
成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市直各成员单位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分支机构负责人,当地主要房屋产权单位负责人,具体组成人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自行决定,报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本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办”)。
全面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应急工作,接受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指导和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日常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排险解危;负责编制本地区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负责应急物资落实和保管。当出现险情后按照本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部署,全面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受灾居民疏散、撤离。落实应急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应急工作顺利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房屋安全应急成员单位职责由本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参照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制定,并报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 预防与治理
3.1 预防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安全办要建立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信息监测与报告制度,应当定期对辖区内房屋安全进行排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房屋产权人,对不能判定危险性等级的可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要上报市房产管理中心备案。
3.2 治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安全办对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应及时组织房屋产权人进行维修治理,或动用已归集的房屋维修资金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房屋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对尚未归集房屋维修资金且房屋产权人确无能力治理解危的危险房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安全办应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解危资金进行治理。对依靠本级人民政府财力难以进行治理的危险房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应及时上报市政府,申请危房抢险解危资金进行治理。
4 预警及应急响应
4.1 预警及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房屋安全事件等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突发房屋安全事件的预警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等4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为标志进行预警。突发房屋安全事件预警级别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般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房屋安全事件。
较大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房屋安全事件。
重大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房屋安全事件。
特别重大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房屋安全事件。
4.2 应急响应
发生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时,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利害关系人应立即向本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及时向本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和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接报后,要按照本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本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并随时向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抢险工作进展情况。
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赴现场了解情况,指导、监督该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工作,并将现场抢险救援情况报告市政府应急办。
市政府决定对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进行支援的,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分工迅速行动,予以支援。
5 紧急处置
5.1 应急措施
5.2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特点,对抢险现场和抢险过程中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5.3 群众的安全防护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疏散、转移群众,做好治安管理工作。要对事发地及周边群众安全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要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
6 善后处置
6.1 善后处置具体工作由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负责。
6.2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妥善处理事件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房屋拆迁、维修等善后工作。
6.3 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整理救援资料,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
6.4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尽快帮助群众恢复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消除事件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7 总结与评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处置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处置结束后1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和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8 保障措施
8.1 建立预警预报和抢险信息联络体系
全市要建立房屋安全预警预报和信息联络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要向社会公布房屋安全报警电话,并充分利用110报警、120急救等应急报警资源实行联动报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本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辖区内主要房屋产权单位、管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联系电话,编制本级信息联络网,报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市级信息联络网,确保应急信息网络通畅。
8.2 加强危险房屋治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本辖区内的房屋产权人和管房、物业、学校等单位对自有、自管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采取必要的维修加固措施,及时排除险情。
8.3 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市房产管理部门组建一支不少于30人的房屋安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各组建一支不少于10人的房屋安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具体组建单位和人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自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要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车辆、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并保障应急救援队伍日常运转发生的必要费用。
8.4 保障应急资金和应急物资供应
市、乡两级财政要保障抢险资金充足并及时拨付,保证房屋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市、乡两级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要组织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协调抢险人员、工具、车辆,及时投入抢险工作中。
8.5 完善技术支持
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和完善房屋安全应急专家库,为危险房屋鉴定、维修、治理和应急处置、救援等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各级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与应急处置能力。市有关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宣传房屋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全民的安全自救防护能力。
8.6 责任与奖惩
房屋安全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房屋安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房屋安全应急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 则
9.1 预案的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或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责发生重大改变,或已不适应实际工作时,由市房产管理中心组织修订后,报市应急办审核发布。
9.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