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落实提高教师待遇政策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9]23号)、《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落实提高教师待遇政策的通知》(教办人[2019]349号)、南阳市教育局转发《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落实提高教师待遇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教办人[2019]129号)和《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编办关于全面加强特岗教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教师[2018]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项目和标准、实施范围和对象及发放时间
(一)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1、发放标准
乡镇政府所在地学校200元/月、(村)中心小学校300元/月、教学点学校(需经中心学校、教体局提出且公示无异议后确定)500元/月。
2、实施范围
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任课教师(不含城区,含服务期内特岗教师)
3、发放时间
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班主任津贴
1、发放最低标准
400元/月。
2、实施范围
全市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相同学段特殊教育学校。发放对象为学校在编、在职并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原则上每个标准教学班核定一名班主任。
3、发放时间
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每年按10个月计发班主任津贴,春期为3-7月,秋期为9-1月)。
(三)教龄津贴
1、发放标准
每增加一年教龄增加10元的标准累计计算核定。
2、实施范围
全市公办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包括相同学段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发放对象为学校在编、在职专任教师。
3、发放时间
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经费保障
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班主任津贴和地方教龄津贴所需资金,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落实提高教师待遇政策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9]23号)执行。
三、发放办法
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属于岗位补助。各中心学校根据教体局研究确定的各学校发放标准,由各中心学校初审、公示,经市教体局审核汇总后,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补助人数、补助标准、人员名单报市财政局复核后拨付资金,由主管部门组织学校发放到教师个人。各乡镇中心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申领信息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监控,实现市、乡两级全面贯通。
班主任津贴和地方教龄津贴属于奖励性绩效工资组成部分。国家规定的教龄津贴和标准继续执行,不得冲抵;单列地方教龄津贴,单独核算。班主任津贴和地方教龄津贴由各单位每年分别于9月份和元月份上报发放数据,经市教育体育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市财政局根据复核结果及时拨付资金,由主管部门组织学校发放到教师个人。班主任津贴和地方教龄津贴增资部分相应增加各学校绩效工资总额,按奖励性绩效工资渠道发放。
四、有关政策
(一)地方教龄津贴按年度计算,从每年7月1日起增发。上年参加工作的,一律从下年的7月1日起计发。
(二)乡村教师在岗时享受生活补助,离岗(含借调到城区工作)或退休后次月起取消。工作地点的艰苦边远程度变化后,应予调整补助标准。
五、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行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班主任津贴、教龄津贴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严禁提供虚假数据、冒领、挤占、挪用现象发生,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要做好思想工作,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切实维护教育稳定。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工作协调沟通,建立健全高效的督导检查工作机制,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
邓州市教育体育局
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邓州市财政局
二O二O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