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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扶贫政策解读 
市政府办公室  2020-06-18【打印该页】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第一次报销)】原则上以家庭(户)为单位参保,个人缴费标准250元/年。2020年一般贫困户和低保贫困户每人享受180元(民政资助30元,市财政补贴150元)的缴费补贴,个人只需缴纳差额部分70元。五保户有民政局代缴,重度残疾人的250元由残联代缴。

2.【大病保险政策(第二次报销)】攻坚期内,贫困人口、低保五保人口住院执行“一降一提高”政策,起付线降至0.55万元,报销比例提至80-95%.

3.【大病补充保险政策(第三次报销)】困难群众(贫困低保五保人口)除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基础上,再享受大病补偿保险优惠政策。个人付费超过3000元的困难群众享受“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次分档次从30-90%以上予以报销。

4.【医疗救助(第四次报销)】是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及其家庭仍难以承担的合规自负费用,给予医疗救助。低保、特困人员报销比例各县区在70%-90%之间,住院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5.【医保救助工程(第五次报销)】

 保障对象:具有我市户口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特困人员集中救助供养对象。困难群众脱贫后,在脱贫攻坚期内继续享受。具体措施:

一是困难群众门诊慢性病(19个病种)患者,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剩余合规医疗费用按70%给予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二是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门诊(35个病种)患者,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剩余合规医疗费用按70%给予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2000元。

三是困难群众患病在市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和民政医疗救助报销的基础上,剩余合规医疗费用,按5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一站式结算】参保人员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出院时,在一个窗口能领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和“医保救助工程”共五次报销的费用。

【先诊疗后付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贫困低保五保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院就诊时,凭有关证明无需缴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出院时享受“一站式”结算。

【家庭签约医生服务内容】一是将门诊慢性病和重特大疾病患者,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纳入“应签尽签”范围。二是对患有原发性高血压、2型糖尿病、肺结核、严重精神障碍等4类疾病的贫困人口按照要求进行随访评估、健康管理、适时转诊。三是对患有脑血管病、冠心病、慢阻肺、重型老年慢性支气管炎、类风湿关节炎、骨关节炎等6类慢性病和其他慢病患者每年随访一次。四是贫困人口每年健康体检一次。

【医疗保障扶贫优惠政策】一是困难群众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服务,二是实行单病种限价管理,三是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

6、【“政福保”】

“政福保”政府救助综合责任保险方案以外,民政局对建档立卡的特困群众馈赠“特困群众重病医疗救助保险”的具体方案: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均无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因特大疾病住院的人员。‚救助范围:特困群众因特大疾病(有2018年33个病种增加到79个)住院,经五级(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保救助、医疗救助)报销后剩余部分,符合医疗报销规定(合规费用)的费用。ƒ保障金额:五级报销后剩余部分在2000元以内全额报销,在2000元以上的按80%元报销,年度内5000元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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