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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四集中”兜底保障工作政策整合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  2020-08-10【打印该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邓州市建档立卡特殊贫困群体“四集中”兜底保障实施办法》(邓发〔2020〕4号)、《邓州市建档立卡特殊贫困群体“四集中”兜底保障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邓脱贫组〔2020〕8号)要求,为我市“四集中”兜底保障工作提供政策支持、资金支持,着力构建长效机制,保证“四集中”兜底保障工作的持久生命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四集中”兜底保障工作相关整合政策

“四集中”兜底保障供养对象相关整合政策主要涉及民政、残联、医保、卫健、政法、人社、住建、扶贫8个部门27项政策。具体如下:

(一)民政部门政策

1.特困人员供养经费、护理经费:特困供养对象供养经费6000元/年/人。未脱贫全失能特困供养对象护理补贴10800元/年/人,半失能特困供养对象护理补贴5400元/年/人;已脱贫自理特困供养对象护理补贴900元/年/人,半自理特困供养对象护理补贴1800元/年/人。

2.低保金:低保贫困户享受农村低保A类标准4020元/年。

3.残疾人两项补贴:纳入低保的残疾人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720元/年。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720元/年。

4.孤儿生活补贴:集中供养孤儿享受集中养育生活补助金16200元/年。分散供养孤儿享受分散养育生活补助金11400元/年。

5.流浪乞讨人员:流浪乞讨人员得到救助后,三个月联系不到家属的,移交市福利院,成为福利院院民,享受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7200元/年)的1.3倍生活保障待遇9360元/年。

6.临时救助政策: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7.高龄津贴:80-89岁,600元/年;90-99岁,1200元/年;100岁以上,3600元/年。

8.敬老院、幸福大院建设补贴:新建乡镇敬老院每平方米补助1200 元,改建乡镇敬老院每平方米补助600元(包括设立卫生间、无障碍改造、墙面粉刷、铺设地板、门窗更换等)。新建村级幸福大院每平方米补助1200元(设置床位数原则上不低于20张,有餐厅、厨房、卫生间、浴室等)。村级幸福大院按照每个床位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设施补贴。

9.幸福大院补贴及护理人员配备:

(1)各乡镇办根据“四集中”工作实际需要,由乡镇办提出新建、改扩建申请,经市“四集中”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依法依规实施,经验收达标后给予相应补贴。对于非特困供养人员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入住村级幸福大院或其他养老机构的,经乡镇办核查并报民政局核准后,市财政按每人每月150元补助生活费用,每人每月60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不足部分由乡镇办予以补贴到位。

(2)对公办村级幸福大院,按照10:1的标准配备工作人员,对入住超过20人的公办村级幸福大院,原则上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配备。工作人员配备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员工资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支付,工资渠道由市、乡两级财政分级负担,市级财政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不足部分由乡镇财政予以补贴到位,幸福大院水电费价格享受居民用水用电价格。

10.敬老院管理经费和人员工资列入市财政预算: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管理运营经费保障敬老院基本运营。

11.政康保(第四次报销):对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因门诊慢性病(19个病种)、重特大疾病门诊(35个病种)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赔付。

12.政福保(第六次报销):对发生意外事故的特定人群、特困群众等对象,及时给予救助。保障内容包含见义勇为救助、意外事故救助、未成年人溺水死亡救助、自然灾害救助、交通事故救助、救助人员意外救助、特困群众重病医疗救助、突发意外或重大疾病致贫致困8项。

13.敬老机构预算支出政策:根据规定,敬老机构补贴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二)残联部门政策

14.残疾人护理员工资:护理失能人员的月工资900元(含护理补贴60元;护理半失能人员的月工资450元(含护理补贴60元)。阳光家园计划项目(就业年龄段重度残疾人托养补贴):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向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购买处于就业年龄段(16-59周岁)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托养服务。补贴标准是每人每年1500元。

(三)医保部门政策

15.关于对建档立卡贫困群体“四集中”兜底保障工作中住院患者享受医保补助的具体待遇:采取医养结合集中康复模式,主要依托乡镇(街、区)卫生院、市级定点医院、精神病医院等机构,采取医养结合,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重度精神病、重病患者等人员进行集中康复。对重度精神病患者可依托精神病医院或市乡医院内的精神病专科进行康复治疗,每人每天补助生活费20元。重病患者可依托市级医院或乡镇(街、区)卫生院为其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理疗等服务。

兜底措施:(1)病情稳定的重病患者兜底措施。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依托市级医院为其提供住院治疗服务的重病患者,病情好转后恢复治疗期间,按照分级诊疗的规定,可由乡镇(街、区)卫生院提供接续医疗服务,住院治疗时,可办理“先住院后付费”,出院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医保救助工程(有效衔接“政康保”)“一站式”五次报销的费用。市医疗保障局充分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医保资金。

(2)关于对建档立卡贫困群体“四集中”兜底保障工作中重症精神病患者享受医保补助的具体待遇:

符合建档立卡贫困群体“四集中”兜底保障工作中重症精神病患者,需在全市七家定点精神病医院、专科进行救治即邓州惠安精神病医院、邓州安静精神病医院、邓州博爱精神病医院、邓州静康精神病医院、邓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科、邓州市林扒卫生院精神病科、邓州平安中西医结合医院精神病科。定点医疗机构优先收治重症精神病患者,实行专项管理,均享受先住院后付费及“一站式”五次报销政策。重症精神病报销费用按床日实行定额管理,基本医保不设起付线按70%比例报销。医保局对符合兜底条件的重性精神病患者足额保障医保资金,按实际住院人数、按床日据实拨付费用给定点医疗机构。再由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予以报销后,核定医疗费用内剩余部分由医保救助工程(有效衔接“政康保”)报销50%。

(3)关于对建档立卡贫困群体“四集中”兜底保障工作中兜底患者患慢性病人群应享受医保补助的具体待遇:

对符合恶性肿瘤等19个病种的人员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病种包括:恶性肿瘤、异体器官移植、结核病、精神病、丙肝、肝硬化(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2型糖尿病伴多并发症、帕金森病或帕金森氏综合征(合并有脑血管病)、肾病综合征、2期及以上高血压病、冠心病(非隐匿型)、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强直性脊柱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心病、癫痫、艾滋病抗机会性感染。患者持卡在全市定点市直医院及乡镇卫生院看病购药,按政策范围内费用的85%报销,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再由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按照政策规定进行报销后,剩余合规医疗费用由医保救助工程按照70%给予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四)卫健部门政策

16.大病救治:为全市“健康扶贫管理数据库”里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罹患30种重大疾病的患者,按照自愿原则,接受大病救治。

17.先诊疗后付费: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困境儿童在县域内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服务。

18.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脱贫不脱政策),重点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慢性病患者享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服务范围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健康管理服务;慢病随访用药指导服务和健康体检。

(五)政法部门政策

19.“有奖监护”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病患者监护人,被监护人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可以申请每月200元奖励,年终1200元奖励。

20.严重精神病患者基本治疗费用救治补助:南阳市定点精神病医院收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监护人(管控服务小组)且临床住院治疗最长不超过90天给予基本治疗费用救治补助。由民政、卫健部门按规定支付各项费用,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核拨。在南阳市级精神病院临床住院治疗满90天仍需住院治疗的,由管控服务小组接回,在邓州市定点精神病医院继续接受治疗。

(六)人社部门政策

21.农村养老金:平均每人1200元/年。

22.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

(七)住建部门政策

23.危房改造政策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4类重点对象)。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14000元,省级配套资金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3000元。依据改造原因、改造方式、建设成本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合理确定D级、C级危房改造数量。各类对象补助资金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各县区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C级危房维修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非建档立卡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D级危房改造:12000元一30000元;建档立卡贫困户D级危房改造:14000元一40000元;需政策兜底解决住房安全的特困户,按照改造房屋面积下限标准全额保障。

(八)扶贫部门政策

24.产业分红政策

金融扶贫分红:①企贷企用:企用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每1万元扶贫贷款带动1户五保贫困户每年增收480元,每5万元扶贫贷款带动1户一般或低保贫困户每年增收2400元”的标准履行帮扶责任。由企业直接打入贫困户“一卡通”。②户贷社用:贫困户贷款2万,入股合作社,每年增收2500元,由合作社直接打入贫困户“一卡通”。

25.就业扶持政策

光伏公益岗:每人每月450元,直接打入贫困户“一卡通”。

二、“四集中”供养对象生活保障政策分类使用办法

“四集中”兜底保障的“六种情形”人员,区分情况,生活保障政策分类整合使用办法如下:

(一)特困供养对象

可整合使用5种政策:1.特困供养经费;2.护理补贴;3.养老金;4.高龄津贴;5.扶贫产业分红。

(二)贫困重度残疾人

可整合使用8种政策:1.特困供养经费;2.护理补贴;3.农村低保A类标准;4.残疾人两项补贴;5,养老金;6.16-59周岁重度残疾人托养补贴;7.高龄津贴;8.扶贫产业分红。

(三)贫困重症慢性病人

可整合使用6种政策:1.特困供养经费;2.护理补贴;3.农村低保A类标准;4.养老金;5.高龄津贴;6.扶贫产业分红。

(四)贫困失能半失能人员

可整合使用8种政策:1.特困供养经费;2.护理补贴;3.农村低保A类标准;4.残疾人两项补贴;5.养老金;6.16—59周岁重度残疾人托养补贴;7.高龄津贴;8.扶贫产业分红。

(五)贫困孤寡老人

可整合使用6种政策:1.特困供养经费;2.护理补贴;3.农村低保A类标准;4.养老金;5.高龄津贴;6.扶贫产业分红。

(六)孤儿

集中供养孤儿享受集中养育生活补助金;分散供养孤儿享受分散养育生活补助金。

三、“四集中”对象医疗政策

所有“四集中”对象均享受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政康保、医疗救助、政福保政策,通过六次报销可基本解决医疗费问题。

四、“四集中”机构运营保障政策

(一)政府购买服务。敬老院按照工作人员与全自理供养人员1:10,与半自理供养人员1:4,与不能自理供养人员1:1.5的比例,由市财政购买服务予以落实。

(二)敬养老机构的水电气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支出。所有“四集中”机构水电气价格标准享受居民价格标准。

(三)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人数落实床位补贴。市财政对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人数每人每月50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四)“四集中”机构规划建设预留30%床位用于社会化经营。可采取略低于市场价的方式,用于社会化养老,营利部分补贴运营经费。

(五)敬养老机构的修缮费用。按照敬养老机构的管理属性,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修缮费用。

(六)各乡镇根据情况安排其他“四集中”兜底保障政策资金,落实困难救助政府兜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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