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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市政府办公室  2023-03-17【打印该页】

近日,我市印发了《邓州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帮助实施单位及公众更好理解该《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适应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创新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健全市场化收购贷款资金保障长效机制,市政府决定建立邓州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

为规范基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建立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机制的通知》(国粮办财〔2018〕27号)和《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财贸〔2018〕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编制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原则、企业自愿原则、互利共赢原则、风险共担原则,坚持市政府领导下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财政部门、农发行负责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齐抓共管原则。

三、编制过程

市政府办公室就制定《办法》事宜多次邀请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法制办、有关企业等召开专题会、座谈会,《办法》编制完成后,按照工作要求,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 3月15日市政府办公室形成了《办法》(印发稿)予以印发。

四、办法落实分工

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信用保证基金的使用与管理;研究解决信用保证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运行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信贷合作。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基金运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在农发行开设信用保证基金专用账户,基金归集管理,与农发行签订信用保证基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审核企业基金准入、退出、代偿申请,协助农发行加强贷后管理,配合农发行追缴代偿资金,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等。

农发行负责制定企业贷款基本条件,及时审批、投放贷款,会同基金管理人追缴基金代偿资金,在粮食收购期间定期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和基金管理人通报贷款审批、投放和收回等情况。

五、信保基金的规模及参与方式

基金规模暂定7000万元,市国有平台公司——邓州市邓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出资占50%,参与企业出资占50%。申请参加信用保证基金的粮食企业向农发行提交贷款申请,同时填报《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认缴申请(资格认定备案)表》,农发行受理企业申请后,收集企业相关材料,形成初步调查意见,逐级报有权审批行审核企业的贷款准入条件,农发行收到上级行答复意见后,会同基金管理人确定企业基金参与资格,审核后报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申请企业与农发行、基金管理人签订信用保证基金合作管理协议,在签订三方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存入基金专户。

六、信保基金粮食收购贷款的额度、利率及使用范围是什么?

贷款总额按照农发行贷款品种制度要求测算,对首次参与缴纳基金企业,按照不超过缴纳基金额度的10倍测算贷款额;对上一年度未使用基金代偿,且在贷款归还后,仍然维持基金账户额度不抽资的企业,按照不超过缴纳基金额度的15倍测算贷款额,具体额度由农发行根据企业信用评级、盈利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企业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

贷款利率按照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5BP及人民银行和农发行相关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信用保证基金增信取得的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和油料等粮食收购。

七、贷款风险如何把控?

粮食企业通过基金取得的增信贷款,专项用于粮食收购。贷款行按照农发行相关贷后管理制度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对信贷资金实行全过程封闭管理,确保“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贷款行会同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和基金管理人对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实行信息化管理,配备视频监控和电子锁等监控设施,远程动态监管,并向基金管理人和贷款行开放相关业务数据与信息。确保贷款专款专用,本息足额收回。

八、企业如何退出信保基金?

企业需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申请退还金额。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只退本金,不计利息)退还企业。复审未通过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九、参保企业贷款无法按期还款或者发生贷款损失时如何代偿、追缴?

参保企业不能按期归还信用保证基金所对应的粮食收购贷款本息,或发生贷款损失时(包括挤占挪用、库存短少、价差亏损等),由信用保证基金进行代偿。

企业确认到期日无法足额归还贷款的,农发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符合展期条件的,经企业申请农发行一般应予不超过6个月的展期,并报请基金管理人备案。发生损失时贷款行直接从信保基金专户中扣收相应款项,先使用发生贷款风险企业自身缴存的基金,其次使用公共部分代偿。并由粮食主管部门牵头,农发行和基金管理人参与,采取必要的经济、行政、法律手段追缴资金,包括收缴银行存款、变现其他货币性资产等。追缴回的资金按照未归还银行贷款部分和基金公共部分代偿份额同比例偿还。

十、基金的财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对信用保证基金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业务形成的一切收益和损失属于信用保证基金。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融资增信业务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及其导致的相关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企业存款产生的利息不增加基金份数,利息增值收益按基金份数分享,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一年一清算。基金运作和财务会计核算实行年度审计制度,由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相关文件:《邓州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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