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和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为企业纾困解难,助力项目建设,提振市场信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拟对《邓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进行补充规定。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受新冠疫情和经济下行影响,房地产市场乏力,销售下滑,开发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停建缓建、延期交房项目不断增加。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支持,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针对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邓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进行补充规定。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豫建行规〔2022〕1号)和《邓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邓政办〔2018〕46号)等。
三、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邓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包括预售资金的交存、监管资金拨付、用款核实意见工作流程、预售资金使用管理、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补充规定有效期限六部分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预售资金的交存
《补充规定》对《邓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中原规定的由购房人“持监管账号的缴款单到银行交款或用监管银行提供的POS机刷卡入账”,补充修改为除购房人自行缴存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代缴预售资金;同时在商品房网签备案环节,对预售资金缴存情况进行二次核查,在方便群众、企业缴存预售资金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对监管资金缴存情况的动态监管。
(二)关于监管资金拨付
《补充规定》细化了商品房项目的各建设工程节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多节点申请拨付预售资金,预售资金的拨付更加清晰、精准、快捷,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运营资金压力,确保项目的快速推进、建设。
经与周边市县区资金拨付节点比对,开封市设置了8个拨付节点,三门峡市只设置了5个拨付节点,我市的拨付节点以优化营商环境、竭诚服务企业为原则,对于拨付节点不限制次数(最多的项目拨付了14次),虽然增大了工作量,但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
(三)关于用款核实意见工作流程
《补充规定》对预售资金的使用申请、用款核实时间进行了压缩,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营造优质的营商环境。
(四)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
《补充规定》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将预售资金提前用于项目未完工部分中下一个节点的工程资金,能够更加灵活地将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同时对预售资金提前使用加以限制,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最后两项建设工程不可以提前使用预售资金,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前使用预售资金导致项目延期、烂尾。
(五)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
《补充规定》对《邓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中原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完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经核实相关资料可办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注销手续;按照上级最新规定,调整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到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为止”。
(六)关于补充规定有效期限
《补充规定》的有效期暂定一年,方便后续对补充规定的优化、完善。
相关文件:邓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