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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邓州市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  2009-05-04【打印该页】

邓政办〔2009〕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促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现将《邓州市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 国土资源  集体土地  登记发证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4日印发  

      (共印80份)  

邓州市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落实以证管地、持证用地,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9]33号)及宛国土资[2009]34号文件的要求,扎实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宣传力度,如期完成任务

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保障。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可以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状况,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可以有效地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防止乱占滥用耕地,使农村集体土地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信息化、网络化。

各国土资源所、城区分局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国家土地管理的政策、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工作程序,使广大土地权利人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极推进发证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如期完成。

二、认真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进度

根据国土资源部“要按照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施情况,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制”及省厅的要求,我局已将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列入2009年的目标责任,即“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率达到95%以上、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达到85%以上”,其中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作的进展。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国土资源所、城区分局要积极争取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指定专人负责,专项开展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可列入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经费。有条件的可将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列入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查清权属、界址和面积,为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对于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依法及时调处,为登记发证工作提供条件。对新申请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当事人在办理用地审批的同时申请土地登记,要做到即批即办,建设完成并经检查合格后,报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对现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权属来源资料,加快办理登记发证。

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要结合本地实际,依照本实施方案,在审批内容齐全的前提下,可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制定《土地登记审批表》,加快工作的进展。要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服务和保障作用。要将土地权利证书发放到土地权利人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各种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要结合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和这次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的要求,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档案的管理,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

要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收费标准,不得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增加农民的负担。不得以换证和本次登记为名,对已发放的土地证书进行更换,积极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的良好社会形象。

各国土资源所、城区分局应分别在2009年6月25日、9月25日前将各阶段的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国土局,各乡镇办2009年底上报工作报告。

各国土资源所、城区分局要将土地登记结果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发挥其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基础作用。被征收(用)的集体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前,必须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并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进行补偿;办理征地拆迁的,必须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必须首先完成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没有经过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禁止流转。 

三、明确程序和政策,依法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各国土资源所、城区分局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解决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登记关。

(一)结合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土地权属调查完成的,必须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

(二)各国土资源所和城区分局要设立专门窗口,负责组织本乡镇办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申请工作,并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的地籍调查工作,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栏、地籍勘丈记事栏填写相应意见;在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栏填写“经审核,该宗地的权属证件齐全、有效合法、界址清楚、四至无纠纷,调查结果正确、地籍勘丈结果正确。”的意见,由审核人和已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共同签字,并加盖国土资源所及城区分局公章。

(三)各国土资源所和城区分局统一将土地登记申请资料及地籍调查资料报市局地籍科,经地籍科复核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办结后,由各乡镇办国土资源所和城区分局统一将证书领回,发至土地权利人。同时应做好土地证书的领取记录工作。

(四)对于新申请的农村建设用地,可由乡镇各国土资源所和城区分局按照土地利用批准文件对建设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合格的意见。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使用者、土地坐落、土地使用范围、土地实际用途以及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土地批准文件。

(五)各国土资源所和城区分局若确有无法承担土地登记的,由市局统一组织土地登记的申请及地籍调查工作。

(六)土地登记申请人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地面附属物证明(房权证或准建证),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使用情况以及是否属于本村(居)民的说明。

(七)除继承外,农村村(居)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八)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但可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手续后方可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九)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的有关规定处理后,可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实际批准面积登记。其实际使用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薄)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占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者现有房屋拆迁、改造、翻建、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4、农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时间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说明中的时间为准。

(十)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无权属来源资料的,可由村民委员会证明其使用情况属实,并且界线清晰、四邻无争议,经公告无异议的,以乡镇(办)为单位集中统计呈报,由市政府统一下发确定现使用者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作为权属来源资料。

(十一)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完成的,应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划定的农村宅基地范围为单位,绘制相邻权属关系图,即将已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宗地,按照相邻权属关系和界址边长统一绘制成图,比例尺应为1:500或者1:1000,为今后的村庄地籍调查打下基础。

(十二)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特别是2006年1月1日各国土资源所垂直前,已办结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档案进行整理,预防重复登记。对于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在年底的工作报告中给予说明。 

(十三)存在土地违法行为的,不得进行土地登记,但应查清情况,记录在案,在年底的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

(十四)因土地权属争议未处理完毕无法进行土地登记的,应在年底的工作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四、划分责任,建立土地登记责任追究制度

(一)因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审核不严,造成错登、漏登的,由初审意见审核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供的地籍调查资料不真实,造成错登、漏登的,由土地登记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在土地登记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收费标准

(一)严格按照豫价房字(1993)第087号“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执行。

(二)测绘费的收取:由测绘服务机构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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