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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 
市政府信息中心  2016-09-27【打印该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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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2、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3、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证件不符的,或操作未登记、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或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或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5、未按规定悬挂号牌、喷涂放大的牌号的,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机具,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的,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转借、涂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的,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火装置器材的处罚;

6、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7、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处罚;

8、擅自开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的处罚;

9、对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未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等行为的处罚;

10、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报废农业机械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11、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

12、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拼装、改装或承揽维修已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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