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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烟草局重大执法决定范围 
市政府信息中心  2016-09-27【打印该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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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类

1、责令停业整顿。

2、吊销许可证。

二、行政处罚类

1、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3、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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