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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2000〕8号 关于切实加强农业机械生产、供应、维修行业管理的通知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 2000-01-05【打印该页】

邓政〔20008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农业机械生产、供应、维修行业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对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农机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广大农机消费者利益,进一步规范农机市场,根据国办发[1998]88号、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国经贸质[1998]123号、宛政[1999]38号文件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农机管理行为

国办发[1998]88号及宛政[1999]38号文件规定:农机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因此,我市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工作应由农机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农机管理部门要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农业机械生产、供应、维修市场的管理工作,尽快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二、进一步强化对农业机械生产、供应、维修行业的管理

1、加强对农机生产制造市场的管理。农机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的质量监督检测和认证管理作用,加强对农机生产制造市场农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做好农机产品的鉴定和推广鉴定。凡不具备产品合格证、农机推广许可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和有关技术文件的,生产厂家不得生产,销售门店不得销售。

2、加大对农机供应市场的管理力度。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机供应市场的管理,完善对农机供应网点的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凡经营农机产品的门店应首先向农机管理部门申办《农机产品经营许可证》、《农机维修技术等级证》,具备“三包”(即:包退、包换、包修)条件的,工商部门方可发给营业执照,从事农机经营业务。对经营农机产品质量及“三包”

问题发生纠纷,农机管理部门要发挥质量监督检测职能,对其产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调解,确保稳定。

3、强化对农机维修市场的管理。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维修网点及修理工的审定考核工作,开展好对维修网点及从业人员的年度检审和技术培训工作。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应主动向农机部门申办《农业机械维修网点合格证》、《农机维修技术等级证》后,工商部门方可发给营业执照,从事农机维修业务。

4、切实保护农机消费者利益。农机管理部门每年要对全市农机生产、供应、维修网点进行一次清理和审验。对拒不服从管理的,按照上级规定,收回有关证件,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有关农业机械问题的投诉,对无证营业和制、售假冒产品,损害农机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经济处罚,对拒不接受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视情况查封其门店,责令限期纠正,切实维护农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领导,通力协作,保障农机市场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业机械生产、供应、维修行业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农机管理工作。农机管理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文明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定,严禁超标准乱收费、乱罚款和搭车收费。工商、技术监督、司法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确保我市农机制造、供应、维修市场尽快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为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二〇〇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农业机械管理  通知                       

  送:市委、人大、政协,南阳市农机局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共印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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