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政〔2000〕16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宛政〔2000〕20号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〇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转发通知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〇年三月二日
(共印300份)
南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宛政〔2000〕20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
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菲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请示》中所提五点意见。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OOO年一月二十七日
南阳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南阳市财政局
宛地税发〔2000〕148号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的请示
南阳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7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哲行条例》,根据皙行条例第一、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四条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为了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下发了财税字〔2000〕75号文件“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对应税收入、税前扣除项目及操作规程做了统一、明确的规定。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鉴于我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为加强、规范征管,我们提出以下意见,请市政府审定。
一、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事业单位按财政预算口径划分,应纳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包括有经营收入或其他收入的金额供给、差额(定额)补贴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四、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或财政专用收据,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对于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要及时申报,各级地税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办理审批手续。
五、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密切合作,认真做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南阳市地税局 南阳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企业所得税 请示 通知
抄 送: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市委、市人大、市政协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1月27 日印发
(共印300份)